每當壹國之內政治團體相爭,進而訴諸軍事手段時,便涉及國際承認問題。雖然國際法經數百年之總結,對各交戰團體的國際法地位已有明確規定,但各當事方,尤其是處於優勢的中央政府,多有貶低敵對方的法律地位的傾向。此現象在國共之間的長期糾紛中更是極其明顯。
就國民政府方面觀之,當中共在延安時代之前已具備叛亂者(Insurgent)地位時,國民黨僅視其為匪幫。當中共已實際有效占領和統治陜、甘、寧地區,並具備交戰團體地位時,國民政府卻設法通過收編使其交出軍權或把它貶為地方政府。當中共已實際有效占領和統治中國大部領土,並按國際慣例應取得中央政府地位時,國民政府卻通過戡亂時期條例,給予中共壹個叛亂團體的地位。
至於中共政府方面,中國共產黨在統治大陸之前尚處於弱勢時,盡管有推翻國民政府的意圖,但卻始終視其為處於交戰狀態的中央政府。當國民政府退守臺、澎、金、馬之後,中共也壹再向全世界宣告,國、共之間仍處內戰未決狀態。因此,無論是在第七艦隊進駐臺灣海峽或1958年美、蘇達成協議把臺灣由中國分裂出去時,中共均以軍事行動向國際提示其主權要求。在中共的眼中,國民政府雖由大變小,其交戰團體的地位卻始終不變。及至中共進入聯合國,在國際承認問題上明顯處於優勢之後,便刻意把國民政府貶為隸屬中央政府管轄的地方政府。
由此觀之,貶低敵對方的地位的做法,並非任何黨派的創舉,而是壹般中央政府的通玻因此,在尋求中國和平統壹的辦法時,既需照顧到國民政府終止勘亂條例後在重新定位問題上所面臨的困擾,也需提請中共政府註意,在和平道路上不宜設置於事無補的障礙。
就國際法角度而言,國共雙方似宜重新研究“交戰團體”(盡管目前並非處於交戰狀態)的法律地位問題。這樣,或許能發現,“交戰團體”不僅是由“叛亂團體”提升而來的國際法邏輯推理,甚至在國民政府根據“交戰團體”的承認而取得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情況下,更能夠滿足國、共雙方的和平發展要求。
據國際法規定,交戰團體系指實際有效占領和統治國家某壹地區的組織,其政府並非如許多人所誤解的“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而是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地方的事實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地方的事實政府”對各自統治地區的行為負責,在法律上屬臨時性政府,但可提出全權代表國家的主張,可提出自己的旗幟和國號(國際承認問題下文將交待),可決定用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決爭紛,可受戰爭法的保護,可對外進行貿易和其他交流,可爭取國際承認為“交戰團體”並派遣非正式代表團、聯絡處(如巴解組織)和領事機構處理商務和僑民事宜,可向承認國要求采取軍事中立的立場。
就國際承認而言,壹般國家傾向承認統治大部領土的“交戰團體”為中央政府。承認“地方的事實政府”與否則視本身利益酌情而定。至於承認後,是否允許其派駐代表(指非正式)或給予多少特權也由第三國(即承認國)裁酌決定。承認國壹旦承認了某“交戰團體”,便確立了其國際法主體地位,但就壹般情況,承認國視被承認者為某壹地區的實際代表人,並非表示同意或接受其對國號、主權方面所提出的主張。
過去,在中共進入聯合國之前和國民政府退出聯合國之後,兩當局均忽略了向國際爭取承認其“交戰團體”地位的問題,原因除了均致力於爭取全權代表地位之外,可能部分地由於不了解“地方政府”與“地方的事實政府”之間的實質性差別。
如今,在雙方追求和平發展的形勢下,國民政府如以“中國.臺灣地區的地方事實政府”名義在國際上爭取活動空間,應當可以避免“兩個中國”和“壹個中央政府、壹個地方政府”方面的糾紛,原因是,這種新局面既不抵觸中共的“壹國兩制”提法,又不抵觸國民黨的“壹國兩府”(即便是壹中央政府,壹地方的事實政府)和“壹國兩區”(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的提法。
剩下的,便是國民黨最關心的、也是中共壹再強調的“非和平手段”問題。從國際法角度來看,當中央政府放棄了征服武裝對抗者的企圖,並最後確定地終止了鬥爭的時候,具有分裂目的的對抗組織就轉變為壹個新國家,盡管它並沒有獲得中央政府的承認。因此,只要臺灣仍有分裂的傾向或成為壹個新國家的可能性,中共當局是不會理采國民黨作出的任何放棄武力手段的呼籲的。從和平研究的方法論而言,壹項處理糾紛的不變法則是:擴大敵對方之間的共同點,削弱雙方的爭執點。就這兩方面而言,國、共雙方均盡了許多的努力。然臺獨問題,不僅有違削弱雙方爭執點的原則,甚至是節外生枝和火上澆油。因此,為求取得中共當局放棄動用武力的承諾,國民黨除了放棄爭取新邦交的國際活動外,似應明確地在口頭和實際行動上向中共當局表明反對獨立的態度。至於主張臺獨者,應當了解到國際活動空間之取得並非壹定要通過獨立手段。以聯合國為例子,其創始會員國中就包括了蘇聯治下的白俄羅斯和烏克蘭。在和平發展的形勢下,無論聯合國或其他國際組織(如關貿總協定和亞太經合會議)均在性質上起了激烈的變化。如果有壹天,中共當局突然認識到,封鎖國民政府的國際空間既有礙於臺灣的經濟發展,同時會對海峽兩岸的經濟往來產生不利影響,則做出允許臺灣當局用某種名義加入上述機構的決定亦非無有可能。
《自立晚報》1992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