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10月27日報導,26日當臺灣立法院、內政、外交、經濟、交通聯席委員會邀請海基、陸委兩會報告汪辜會晤事宜時,多位民進黨立委曾指責辜振甫不應在大陸會談期間引用《波茲坦宣言》,而應引用《舊金山和約》。他們的理由是,北京政府可針對《波茲坦宣言》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後對臺灣享有繼承權”作為對臺北壹方不利的反駁;而《舊金山和約》的條款中卻對臺灣的歸屬未作明確交待...。辜振甫於是表示,提出《波茲坦宣言》不只是向北京壹方強調兩岸分治的事實,同時也是講給日本方面聽的,為的是“封日本的嘴”(指不使日本跟隨美國,發表對臺灣不利的“新三不政策”)。
會晤期間,臺灣方面的報章壹度把《波茲坦宣言》譽為臺灣代表團的“秘密武器”。顯然,民進黨與其他臺獨派卻認為該“秘密武器”的“殺傷力”還遠不及《舊金山和約》這棵“超級炸彈”。究竟這些國際文書說明些什麼,同時又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的呢?
歷史背景
有關臺灣歸屬問題,1943年的《開羅宣言》與1945年的《波茲坦宣言》均有“歸屬中華民國”的安排。之所以具體指出中華民國,主要是為了鼓勵中華民國政府繼續堅決對日抗戰,以便牽制部分的日本軍事力量。及至1951年,當49個國家在美國領導之下與日本簽定《舊金山和約》時,中華民國政府早已退守臺灣,中國大陸也已易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更是在韓戰爆發之後派遣艦隊封鎖臺灣海峽。於是壹方面出於反共原因,二方面為了扶植日本,美國刻意不讓任何中國政府參與會議,並在《舊金山和約》中作出“日本壹方放棄臺灣,而不具體指出歸屬何方”的安排,其目的不外是為將來的肢解中國埋下伏筆。
有趣的是,壹年之後,即1952年當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定《中日和約》之時,《中日和約》中也同樣只是指出“日本放棄臺灣”,而不具體說明“回歸中國或中華民國”。從這些細節,可以看到當時美國這個“戰友”是如何地違背“領土主權不受意識形態所約束”的國際法規定,恣意進行出賣中國領土主權的部署;日本又是如何在戰敗的情況下,繼續對中國從事破壞活動;中華民國政府又是如何地為了爭取日本的友好和外交承認而委屈簽約;臺獨分子又是如何地了解提出《中日和約》的不體面之處,因而僅僅要求辜振甫拉出《舊金山和約》這面“大旗”。
值得壹提的是,1968年當文化大革命高潮剛結束,大陸情況壹團混亂之時,美國終於認為時機成熟,正式根據《舊金山和約》提出了“臺灣地位未定論”,而且從此之後,它積極地扶植臺灣獨立運動,當然,《舊金山和約》也由此成了所有臺獨分子揮舞的“超級炸彈”。
臺北政府的主觀願望
此次臺北壹方於會晤期間提出《波茲坦宣言》,目的當然是要提請北京政府註意:1.中華民國對臺灣的管轄權系由國際條約所賦予;2.北京壹方不得對臺灣染指;3.中華民國雖已放棄對大陸的主權要求,但依舊可“依法”立足於臺灣(即“中華民國在臺灣”)。
就此立場,本人曾為文指出,臺北當局的盲點在於有意忽略1949年退守臺灣之後,海峽兩岸仍處於內戰未決狀態。如今無論是追求壹中壹臺,或是兩個中國,或是統壹,或是維持現狀,似乎除了動用軍事手段予以實現之外,任何主張均必須得到北京當局的同意。如果回避這個起碼的政治現實,無論是擡出任何國際文書均是徒然的。
北京政府的“法理依據”
針對辜振甫提出的“法理依據”,北京當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後即對臺灣擁有繼承權”。筆者以為,在此問題上,北京當局頗有把“外交承認”與“繼承權”這兩個問題混為壹談的傾向。因為國際社會的外交承認,至多表示國際社會註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有效地統治絕大部分中國領土的狀況,因此其政府是個理所當然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央政府,而並非表示國際社會否認中華民國這個交戰團體仍舊實際有效統治臺、澎、金、馬的事實。至於北京政府是否能夠取得(或稱“繼承”)臺灣的管轄權,當然要看北京壹方是否具有征服對方或取得對方同意的能力。換言之,目前內戰未決的局面,與中國內部最終的管轄權未定的情況對雙方來講均仍舊是個不容忽略的客觀事實。也就恰好因為海峽兩岸當局均有把主觀願望代替客觀事實的傾向,雙方的多次會談始終無法取得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切點”。
結語
數百年來,凡涉及中國的國際文書,大多數是在對中國極為不利的情況下所簽定的。有鑒於此,在處理中國人自己的問題當頭,最好是避免節外生枝、徒傷和氣。以臺灣的歸屬問題為例,最關鍵者在於它曾經為日本所侵奪,戰後則必須回歸中國。至於它應當在什麼形式之下由哪個政府管轄,各當事方似乎應當本著全國人民的最大利益,耐心地從長計議,尋求壹個兩全其美的辦法,而不是拿著似是而非的法理依據或外人草擬的國際文書當令箭。(完)
199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