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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与社会民主主义──“荷兰奇迹”的启示

王鹏令


由不公正的改革引发革命,或因严重的社会不公而导致改革流产,这在中外历史上都不少见。前者如沙俄时代的斯托雷平改革,后者如北宋王安石的变法,都是很典型的范例。如果我们把历史的镜头再拉近一点,则显而易见,“社会不公”不唯是引发1989年中国大陆那场大规模群众抗议运动的重要原因,甚且也是促成俄国近期政治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1)。这些历史事实提示我们,即使不考虑改革的价值目标、而仅从其成败着眼,也不能不把“社会公正”列入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

值得注意的是,如今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已因官员腐败的加剧和改革的深化,而远甚于爆发了大规模民众抗议运动的八十年代末;种种迹象似已为中国的这个世纪末,预示出某种动荡不安的前景!那末,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控制中国大陆日趋严重的社会不公和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以保证大陆社会的制度转型能够平稳地进行呢?据笔者观察,摆在我们面前的大致有五种可供选择的方式。

第一,是意识形态说教和政治运动的方式。这是以邓小平和江泽民为代表的中共主流派曾经采取和正在推行的方式。改革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在毛时代曾屡试不爽的方式,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已经不灵了。

第二,是把经济改革局限在旧体制的范围内,甚至“走回头路”,“革‘改革’的命”的方式。这是以邓力群等人为代表的斯大林─毛泽东主义者们所主张的方式。这在已经走上市场经济的不归路的中国大陆,无异于痴人说梦,客观上不可能,对多数人也几乎没有任何吸引力。

第三,所谓新权威主义或新保守主义(九十年代中国大陆兴起的新保守主义,是一个流派纷呈、非常复杂的思潮,这里仅指该思潮中某些代表人物)的方式。主张这两种方式的,除了某些体制内的改革派人士而外,还有知识界的某些头面人物。这两种主张之间最大的雷同,是它们一致认为,应当在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下,与现政权达成政治妥协,容忍现政权的统治,甚至与现政权合作。但两者的哲学基础却不同:前者似乎是立足于“迷信市场”的自由主义,而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李泽厚,则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大致属于原教旨马克思主义的范畴。不过我们这里关心的是,他们或公开、或不言自明地一致主张,应当暂置?社会公正”于不顾,即认为改革中出现的种种社会不公的问题,应该也可以留待大陆的经济充分发展、甚至实现个人自由之后再去解决。由于反驳这两种主张的论作几乎已可以说是汗牛充栋,笔者无意再对它们作详细的评论。我们这里只想指出两点:其一,八九年中国大陆的民众抗议运动表明,将社会不公的问题留待日后解决,对于中国大陆来说,恐怕是“一万年太久”!其二,最近印尼等南亚国家发生的政局动荡,至少已经对这两种主张提出了无可回避的“挑战”,因为谁都无法否认,这些国家最近发生的极具破坏性的政局动荡,与这些国家长期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有直接的关系。

第四,是阶级斗争和政治革命的方式。目前主张在中国大陆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在野政治反对派中的一些最激进的份子。他们认为,一党专政和中共官僚特权阶级的存在,是中国大陆一切社会不公正的根源;由于中共至今仍然坚持这种必然产生和维护特权阶级及其利益的制度,所以,只有进行打倒中共和推翻一党专政的革命,实现民主自由,才能彻底解决各种社会不公的问题。这一主张显然以如下两个判断为前提:其一,确认“公正”与“特权”根本对立而不能相容;其二,断定中共既不可能主动进行、也不可能被迫接受最终将导致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如果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则应当说,这一主张不仅有其观念原则上的合理性,而且中共自己长期执政的历史和中国大陆政治改革严重滞后的现状,亦为其提供了具有相当说服力的历史经验的支持。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的,这类“激进的革命政治态度”,无不带有只顾正义而不计后果的偏颇。(2)由于这种革命的方式将使中国大陆很难避免付出过分高昂的代价;而且,参照近代以来中国历次革命的经验教训,其政治结局将究竟如何也不易确定,因此笔者认为,除非中国大陆最终酿成了全局性的严重经济社会危机,多数人接受这一主张的可能性很小。

第五,是社会契约的方式。这也是本文所推荐的社会民主主义的方式。

简单地说,这种方式就是主张,在政府的主导和参与下,通过制度化的社会协商对话,来调节和规范各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关系变化,以保证改革相对公正地进行。如所周知,社会民主主义本来是十九世纪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一个流派。二战以后,其影响和势力在西、北欧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如今已占据整个欧洲的大半江山。在此期间,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人们对其原有的经济、社会目标和政策,不断地进行了调整,社会民主主义的“面貌”随之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对此,笔者将另着专文加以探讨。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有关“社会公正”的问题上,社会民主主义虽然不否认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形式公正”的意义,但是它并不满足于“形式公正”。由于它所关注和代表的,是在自由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广大下层民众的利益,所以,它理所当然地对私产制─自由经济下实际存在的种种社会不公正持批判的立场。就此而言,他们是十九世纪以来欧洲社会主义思潮和运动之批判传统的继承者。然而,他们却反对借助暴力进行共产革命,而主张在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内,即不是摧毁、而是在保留已有“形式平等”和“形式公正”的基础上,通过改革和政策调整,为实现“实质平等”和“实质公正”逐步创造条件。战后西欧和北欧在适度国有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就是他们遵循这一指导思想和经过长期努力而达到的伟大成就之一。这种成就为广大劳工阶层的择业自由创造了某些必要的物质前提,从而也为在劳资关系方面实现相对的“社会公正”,提拱了一种制度性的保证。但也许是因为“物极必反”,社会民主党人们战后在欧洲推行的“福利社会主义”,也曾遭遇到自己发展进程中的“瓶颈”: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福利社会主义”因其固有弊端逐渐暴露,已经走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右翼保守主义于是趁势而重新崛起。从“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执政的英国开始,私有化的浪潮一时几乎蔓延西欧所有的国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原有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亦程度不同地被削弱或被缩减。这些改革虽然为顾主们所欢迎,却不免遭到广大劳工阶层的抵抗。如果从社会公正的角度看,从那时起一直到现在,西欧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社会难题是:政府究竟应当如何处理顾主要求降低劳力成本与雇员要求扩大就业和提高工资福利之间的矛盾,才不失为“社会公正”,因而也才能为劳资双方都心悦诚服地接受?如今已享誉西欧的“泡勒德尔模式”(POLDER MODEL),正是适应这种情势的客观要求,于一九八二年在由基督教民主党和工党联合执政的荷兰应运而生的!所谓泡勒德尔模式,就是在政府的主导下,由政府、顾主和工会三方,通过协商对话,达成旨在刺激投资、增加就业和兼顾劳资双方利益的中长期政策性协议;此后每一个会计年度,三方都遵照此一协议再度进行磋商,就本年度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其他相关问题达成具体协议;尔后由政府宣布实施。(3)最近十六年来,荷兰遵照这一协议,其实际平均工资虽然略低于德国,但荷兰的经济不仅一直以不低于3%的速度持续增长,而且在解决就业问题方面,也取得了令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难望其项背的成就。近年来,德国的失业人口已突破四百万,为本世纪二、三十年代那场大萧条以来所仅见;法国的失业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但据欧盟统计局1998年9月公布的数字,目前荷兰的失业率是3·9%,仅略高于卢森堡。(4)所谓荷兰奇迹,就表现于这种鲜明的反差中;而追溯“荷兰奇迹”的秘密,人们则几乎是众口一词,将之归功于荷兰所创造的以节制工资增长为其基本内容的“泡勒德尔模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当布莱尔刚一登上英国首相的宝座和施莱德刚一在大选中击败柯尔,便屡次声称要向荷兰学习,将“泡勒德尔模式”创造性地引入本国的原因。毫无疑问,就具体内容而言,泡勒德尔模式与荷兰的具体国情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因而对其他国家未必完全适用。(5)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在荷兰实际已经制度化了的社会协商对话方式,一方面以政府干预和工会的参与,弥补了法律和市场对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正”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主导,协商对话一直以“双赢”(WIN─WIN)为其出发点和归宿,因而它也不致伤害、至少不致严重地伤害顾主的自由。这样,它便为人们提示了一种解决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新方式,即一种符合当代政治新思维、因而亦可借以达致相对社会公正的方式。泡勒德尔模式的普遍意义就在这里。前已述及,法律本身的公正性和实行法治,乃是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因此不言而喻,中国大陆一党专政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与“社会公正”不相容的。如果说,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最好选择渐进改革的方式,那末,要想公正地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亦应当换一套思路和办法,使之走上当代政治新思维的轨道。正如许多论者已经指出的,由于改革的领导者在思想文化上固守业已陈旧破产的官方意识形态而别无创意,中国大陆的价值错乱和价值迷失的现象,今天已发展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这种“礼崩乐坏”的局面,构成了与改革相伴生的严重社会不公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心理背景。面对这种情况,大陆前卫知识界虽然与“以不变应万变”的官方不同,自八十年代以来,便花样翻新,开出了“全盘西化”、“新权威主义”等一帖又一帖的处方,但事实证明,当前在中国大陆,不论是哪一家、哪一派或哪一个人,如果试图“为民立极”,声称自己在价值上可以代表或应当代表所有的人,结果都只能落得个贻笑大方的下场!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种以“先知”或“启蒙者”自命和进行道德说教的方式,若与日益商业化和多元化的大陆社会相对照,实在是狂妄得可以、也迂腐得可以!据此看来,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何党、何派或何人,能够为全社会确立起一种共同的、绝对的社会公正标准;而在于能否找到与当代政治新思维相一致的一种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所谓社会公正应当在相关利益群体的共同参与下,通过旨在“双赢”、即兼顾各方利益的协商对话来达成。这种社会公正自然是相对的;但也惟其如此,它才是现实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荷兰创造的泡勒德尔模式对中国大陆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笔者在《社会公正与社会主义遗产》一文中说过,当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不公”,集中地表现在寻租现象泛滥、国有资产再分配、国企内部“劳资关系”的生成和社会等级差别等几个方面。回顾中国大陆与原苏东国家改革的历史进程可知,在解决这一类非常棘手的问题时,不顾社会公正绝对是错误的、有害的,但如果执意追求绝对的公正,以至指望某一个或某一些人制定出一个能够获得普遍认同的关于社会公正的标准,那也是不切实际的。一种务实而有效的办法,就是参照荷兰的经验,把问题交予彼此利益冲突的相关各方去商讨、去解决,而同时政府又不放弃自己的责任,积极地扮演自己应当扮演的“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由于中国大陆与荷兰的国情不同,前者要“移植”后者所使用的方式,当然不能不进行若干相应的改革。笔者以为,这些必要的改革至少包括下列几项:

一、政府必须退出企业和“社会”。所谓退出企业,就是政府完全放弃对企业的人事任命和经营管理权,把这些权力统统交给企业自己去掌握。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企分开”。所谓退出社会,则是指政府放弃对所谓人民团体如工、农、学、商等群众组织的垄断。

二、进行社会改革,即承认大陆社会已经分化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允许各群体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自由结社。“自由结社”当然可以首先从非政治性的社团(如工会)开始,待条件成熟、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政治性团体直至政党扩展。倘若担心这样的渐进式政治改革仍然风险“太大”,那末,至少也应当进行以自由选举为基本内容的工会改革和其他“群众组织”的改革。

三、建立旨在协调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政府及各利益群体均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为此,政府应当放弃所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一类的政治口号,在功能定位上,将自己确立为“协调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很明显,以上这些改革属于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改革的范畴,但在中国大陆也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改革的意涵。如果从后一种意义上看,则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完全有可能像实行“村民委员会选举”那样,为渐进式的政治改革成功地开辟出又一个新的突破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这样的制度,将把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自然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改革的相对公正性,同时也有利于突破政治改革严重滞后的僵持局面,因而无疑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平稳转型,可以说是一举数得的好事!联想到中共“十三大”已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设想,那些设想虽然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与我们现在所说有不小的距离,但两者毕竟有相通之处。另一方面,中国政府已于不久前签署了有关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无论如何,这都将促使中国政府在兑现宪法关于结社自由方面有所作为。何况,严重的社会不公业已成为当前中国大陆迫在眉睫、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势下,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而进行上述改革,应当说不仅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在时机选择上也是适宜的。

(1998年12月2日初稿,12月8日二稿于荷兰)注释:(1)拙作《叶利钦改革的命运与俄国的政治前途》,载《信报月刊》1998年11月   号。(2)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时报出版公司,台北,1991年,第27   页。(3)De Beer:HetWonderlijke Poldermodel. Socialisme En Democratie,VOL.   54(1997) NO.9,P.375--382.(4)See:EU-Werkloosheid Stabiel Op 10 Pct.NRC HANDELSBLAD Sep.10,1998(5)美国驻荷兰大使辛西亚·斯奈德即认为,泡勒德尔模式对美国无效。见'   In VS Zou Poldermodel Nooit Werken', DE  VOLKSKRANT,Nov.5,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