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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被告经历

谢盛友


 

我的被告经历


作者:谢盛友


1998年 3月 18日,我收到原告德国劳工局的告状书,告状书是原告于 3月 16日邮寄出来的。告状书这样写:
被告谢先生,中国公民,已婚,餐馆老板。
违反德国劳工法。

原告德国劳工局根据充分的材料,确认被告谢至少于 1997年 8月 29日,在没有劳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吴明志 ( 1967年 6月 11日出生,中国公民 )。
谢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德国社会法第三册第 404条,第 2段,第 2款,同时违反了德国社会法第 284条,第 1段,第 1款的法律规定。谢的行为已经构成犯法,在调查清楚后,将给予法律惩罚。被告在收到本告状书后,于两个星期之内可以提出书面反驳,也可以直接到劳工局当面提出反驳,不过,劳工局绝对不接受任何电话反驳。被告也有放弃反驳的权利。但是,被告放弃反驳后,原告将根据档案记录做出裁决。被告到劳工局进行当面反驳所付出的路费,全部由被告自己承担,哪怕是被告将来的反驳有理,迫使原告撤回告状书,原告也不负担被告的路费或汽油费用。

1998年 3月 25日,我提出书面反驳,内容如下:
吴明志是一个被拒绝的难民申请者,他没有劳工许可,这是事实,但是,他没有在我这里工作,我没有雇佣他,这也是事实。吴明志于 1997年 8月 29日到我快餐店来,主要目的是请求我帮助他翻译他的难民拒绝信,我充当翻译的角色,也为吴明志在律师楼约定好当天下午 17 点的会谈,准备请律师帮助他打官司,以获得难民身份。1997年 8月 29日中午 15 点的时候,我们全体职工正好在吃午饭,吴明志在场,我们当然请他一起吃饭。吴明志吃饭好后,觉得不好意思,自告奋勇帮助我们洗碗,以答谢我们给他的这顿饭。15:45时,两名警察闯入我的快餐店,进入厨房,警察当然是在查黑工,当场看到吴明志在洗碗,这也是事实。但是,吴明志不是在我这里进行有报酬的工作,这也是事实。可是作为餐馆老板的我这个时候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在开办快餐店之前,我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我当然知道,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所以,我当快餐店老板以来,一直没有雇佣黑工,第一,没有这个必要,第二,我没有这个胆量。我上书请求德国警察和劳工局再次仔细分析我这个案子,以给我一个比较合理的答复,当然,最好就是撤回告状书。

1998年 3月 31日,我收到原告劳工局的答复,内容如下:
被告的反驳有道理,但不是法律事实,维持原判。因此,根据德国行政管理条例第 69条的规定,将本案子移交给德国地方法院之检察官处理。

我看到这封回信,知道情况更糟糕,因为事情越闹越大。我现在才知道上当了,上了德国劳工局的当。劳工局故意给我两个星期的思考时间,让我进行反驳,他们才不管你“跳进黄河洗得清还是洗不清”,只要你进行反驳,他们就把案子丢给检察官,反正这些都是国家官员。劳工局不处理,就给检察官处理。

我过去在大学里学的是,任何案子,只要仍在行政系统,问题就好商量多了,回旋的余地还很大,但是一旦案子进入司法系统,就麻烦了。 最大的麻烦是,一旦进入司法系统,案子必须有一个结果。检察官不管案子的结果对原告有利还是对被告有利。面对德国的检察官,我这回更是有口难辩。

收到劳工局的回信不久,我也收到了当地初级法院 ( Amtsgericht )的来信,是用蓝色信封寄来的,我们知道,在德国,只要是蓝色信封套住的信,里面都不是什么好消息。法院在信中通知我开庭的事由、时间和地点。说蓝色信封不会带来好消息,确实没错。法院这样写道:

初级法院接受德国检察院的委托,就被告谢违反德国劳工法一案,决定于 1998年 8月 4日,11点半开庭审理,您作为被告一定要出庭,不然,法律惩罚更加严重。

收到法院的信后,我仍然有四个星期的时间。考虑了很久,我决定亲自到劳工局去一趟。通过介绍,我找到办理这个案件的有关官员。一见面,我吓了一跳,这位大名鼎鼎的官员不就是经常来我快餐店吃饭的客人吗?我心里始终提醒自己,人家官员今天是我们的主人,不是我们的客人,跟他套近乎,是白搭。谁知道他们德意志官员脸上笑的,心里想的,到底意味着什么,代表着什么。我已经跳进黄河洗不清了,不能再把河水弄浑浊了。

官员挺客气地请我坐下。他越客气,我越惊慌,毕竟这不是我们自己的国家,且文化差异很大,我们又不懂这里的官员到底是怎么想的。“原来是您啊?大学才子放弃教授的位置,而自己开办快餐店,在我们德国人眼里,爽快!”

德国人爽快,我心里更慌:他到底是佩服我,还是嘲笑我?我说:“我不是什么才子,只是一个小小的快餐店的老板,今天到您这里来,是因为有个案子,劳工局要惩罚我。”我给他所有文件,包括法院的开庭邀请信。

官员对照一下档案号,找出他自己的档案。十分钟后,我问他:“我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现在还有什么补救的办法没有? 我还能撤回我的抗诉书吗?若撤回抗诉书,是怎样的后果?”

德国官员拿出一个计算器,他似乎不在乎我说什么。“ 136马克,是惩罚,因为德国警察确实是在吴明志在您厨房里工作的状况下看见他的。您如果同意我的建议,接受罚款,我会撤回我给检察院的法律主张,但是,我必须等到您交款后,我才撤回我的法律主张。”

“还有什么别的补救办法吗?”
“这就是补救办法!”
“是唯一的补救办法?”
“不是唯一的补救办法,但是是可行的补救办法。”德国官员这样干脆,似乎他对我很友善。

“您可以选择开庭,当然,也可以承担罚款。承担罚款后,在您的档案的记录中,我只是这样写:吴明志在您的快餐店里在工作时被警察看到,这与您雇佣黑工没有任何关系。就是说,您至今没有雇佣黑工的记录,包括吴明志在内,也不算您是雇佣黑工。如果您选择开庭,一切由法官来判决,我没有权力,也无法影响。” 官员真的对我很友善?

我表示同意接受。接下来两天后,我收到劳工局的罚款帐单。随罚款帐单还有一张法律警告说明:收到此罚款单后,请在四个星期之内付款,切勿忘记注明罚款帐单号码。若支付有困难,请速与劳工局联系。若四周内,劳工局没有您的任何消息,劳工局将根据德国行政管理条例第 96条的规定,将该罚款程序转交给当地初级法院。

法律警告归法律警告,我还是要一定的时间来思考。不是我不愿意缴纳 136马克,我真的怀疑德国官员的话,交了罚款,真的不用开庭吗? 更重要的是,在我的档案里真的没有雇佣黑工的记录吗?

一周以后我支付罚款,之后,我给劳工局传真付款凭证,并且,我要求劳工局给我回信,证明我已经缴纳了罚款。收到劳工局的证明后,我自己给初级法院写信,说明我愿意承担罚款惩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

不久,我收到初级法院 1998年 6月 25日的回信:原定 1998年 8月 4日的开庭,现取消,因此,这一天您不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