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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盛友: 联邦制真的可怕吗?

谢盛友



联邦制不管如何,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对联邦制的讨论,不能成为抓人的凭据。对联邦制的讨论并不可怕,禁止对联邦制的讨论才可怕。

如果联邦制是可怕的,那么我生活的德国是联邦制,很多朋友生活在美国,同样是联邦制,总不能说,我们生活在可怕的国度。

十几年前,我第一次读到严家祺先生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香港《开放》杂志1994年3月号第28~35页),那才叫做可怕。严家祺先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共和国;在第2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然后在第3条中定义: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第2章《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6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所差别;在第7条中定义: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再然后在第8条、第9条……。

当年我说,严家祺的宪法设计是给井岗山时期的毛泽东阅读的。按照严家祺的宪法设计,一个外国人在中国,他没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不是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民,那么,他在法律上与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是不能平等的。那么,他不是国民,他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如果德国的宪法也像严家祺的设计,我这个在德意志土地上的外国人(没有德国籍,非德国国民),我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我们再来看看德国的宪法是怎么定义的。它开宗明义在第1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由。第3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条规定:所有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

诸位读者如果有机会,不妨找严家祺的宪法草案来仔细精读,比较一下,到底严家祺的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什么区别。我是指本质上的不同。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任何阶层的人,人人生来平等,其尊严不可侵犯。在一个家庭里,于父亲,我先是一个人,然后是你的儿子;在一个国家里,于国王,我先是一个人,然后是你的子民。

同样,《08宪章》也是给井岗山时期的毛泽东阅读的。但是,不论如何,以上这些朋友除了勇气还是勇气。

我不相信网络谣传:刘晓波是胡锦涛亲自下令逮捕的。
根据博讯网披露的“北京内幕消息”说,刘晓波是胡锦涛亲自下令逮捕的,据说,胡认为:第十八款的要害在于其末句结论:“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因此,这已经不是什么人权问题、民主问题等“异议认识”,而是国家分裂的大原则问题!是企图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新的国家“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严重问题。胡锦涛最后作出结论说:所有签署者在事实上都犯下了叛国罪!需要严肃处理!

抓人根本不用胡锦涛下令,下面的权力会争着干,而且这是100%有把握不犯错的立功机会。网络谣传胡锦涛下令,可能是想显示《08宪章》签署者的重要性和提高《08宪章》本身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含金量。

国家结构形式无非就是单一制或复合制。联邦制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和单一制相对,是复合制的一种。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把各自权力交予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和立法的权力。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的参与。

先不管严家祺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和《08宪章》有没有法律理论水平和含金量,也先不管联邦制合适不合适于中国,至少联邦制这个“中国问题”是可以讨论的,不能说一讨论联邦制,就是分裂中国。

如上文所述,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其实,我们中国历史上很多时候都是复合制,哪怕是现在的现实,若从广义上来讲,也是复合制,不然1997年以来的香港、1999年以来的澳门算什么?港澳就不属于中国了?“一国两制”这明明是我们的总设计师设计的呀!

中国也许不能搞联邦制,很可能是我们中国人的权力“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再放、一放再乱……”。但是,这正是一党专制、中央集权的后果。中国现在的现实是,中央权力很难管住地方,那些县团级地方官员的权力比你胡锦涛的还大,你拿他一点办法都没有。这些“处长级”官员对上,因为“天高皇帝远”,可以无恶不作;对下,因为不是民选,不要负任何责任,在职一天贪污一天,而且还草菅人命。

既然大家都明白一个大道理:一党专制不是长久之计,联邦制讨论一下为什么不可以?


写于2008年12月26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