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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恐怖王斌余

湘君


 

 

七月底,我刚完成了一部极不像样的电影剧本叫做《完美惩罚》,试图描写在正常的

法律途径之下无法解决的社会不公,有时候只有通过个人采取超越法律的办法来解决。

这才刚过去一个月,就发生了王斌余事件。

 

对王斌余事件,我一点也没有感觉到惊讶,相反,如果中国社会不是隔个三五年来这

么一下,那倒是反而要令人惊讶了。如今中国社会中的富人们为富不仁,鱼肉民工,

也不是什么稀奇事了,而这样的社会不公,又常常无法诉诸法律来解决,弱者被逼无

奈,只好铤而走险,采取非常手段来寻求公正,好象是件很自然的事,国际社会是如

此,人际社会也是如此。

 

对于王斌余的行为,我表示深切的理解与同情。王的行为,当然有其社会意义在着,

那就是它对中国社会,尤其对那些为富不仁的奸商以及吸食民脂民膏的贪官们发出

了如下信息:人在社会中存在,不能欺人太甚,逼人太紧,鱼肉弱势群体太甚,超

越一定限度,总有鱼死网破的时侯。自己赚钱,过好日子,也要让别人的日子过得

去,人毕竟不能创造出一个真空把自己包围起来。如果那些人不能从这件事中吸取

教训,那我们也就只能期盼,类似的事件未偿不可以再多一点。

 

然而,看到有人称王斌余为英雄,我却不能苟同。大凡英雄,无论其是伟人还是凡人,

多少都应有那么一点点理想与情操,而从王斌余身上,我们看到的却只有一样东西

血性。一个人,单靠血性是成不了英雄的,虽说我国国民常常最缺少的就是那么一点

点血性。要把王斌余称为英雄,除非是把制造911事件的那些分子们也称为英雄,因

为这两件事在本质上何其相似,唯一不同之处仅在于,一是发生在国际社会,一是发

生在人际社会。

 

抛开道德意义不谈,单从法律层面来看,王斌余的行为的确是不折不扣的恐怖行为,

犯罪行为,是所谓情有可原,却又法无可恕。法就是法,不能因为道德原因就在法律

方面网开一面。法律重事实,重证据,看结果,道德却是考虑良心,这两者从来都无

法完全达成一致。当年看印度电影《流浪者》,就曾对其揭示出的良心和法律,法律

和良心之间的矛盾感到过深深的遗憾。不是说法律不能考虑道德,而是说道德不能代

替法律来判决,否则,法律也就失去了作为法律存在的价值。对王斌余的判决,还是

应该以法律为准,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能开以道德替代法律的先例,也就是说,一

个人即使占领了道德制高点,也不能藐视法律,否则,这个社会岂不乱套?

 

我觉得,类似的事件还是会继续发生下去的,不管是法制不太健全的中国还是在法律

已基本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只是事件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的差异,毕竟法律不能解决

一切问题。个人复仇永远是寻求社会公正的一种法律以外的补充方式,而且常常是违

法的非理性的方式,所以当事人也一定会为此付出代价,不管我们是否愿意看到这一

点。只不过我希望,以个人复仇来求取社会公正的行为,永远只是停留在个人的层面

上,不要演化为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否则会怎样,就不用我多说了。

 

 

 

00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