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聞學(28-29):
出版(發布)
在紙媒叫出版或發表, 在網絡叫發布。出版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公之於眾的壹種行為。在大部分國家,作品出版後,即享有著作權,此時稱為出版物。以出版為主的生產或產業領域稱為出版業。
博客是個人或群體以時間順序所作的壹種記錄,並且不斷更新。博客不只是將使用者的意見與想法傳遞在網絡上,更可以讓興趣相投的網友交換建議並了解彼此。博客之間的交流主要是通過回溯引用(TrackBack)和廣播/留言/評論的方式來進行的。博客的操作管理用語,也借鑒了大量檔案管理用語。 博客的內容沒有限制,只要能上網的人,無論是放壹些相片,影片,音樂和文字也可以經營。博客內容可以是抒發心情、紀錄生活、討論時事政治,甚至發展成為具有影響力的新聞媒體,而且是參與門檻低和深具影響力的行銷媒介。 計算機文件(或稱電腦檔案、文件、檔案),是存儲在某種長期儲存設備上的壹段數據流。所謂“長期儲存設備”壹般指磁盤、光盤、磁帶等。其特點是所存信息可以長期、多次使用,不會因為斷電而消失。雖然壹個文件表現為壹個單壹的流,但它經常在磁盤不同的位置存儲為多個數據碎片(甚至是多個磁盤)。操作系統會將它們組織成文件系統,每個文件放在特定的文件夾或目錄中。
博客的出版不用開機印刷,只要在電腦上上載或上傳,就是發布出版。上傳是指由本機傳送電子數據到遠端電腦上的動作。要開始上載動作的話,必須兩臺電腦間已經連線,並且透過特定的通訊協定溝通,例如HTTP、FTP等。
上載是網絡最基礎且最重要的活動之壹,相對於下載,上載所占據的帶寬往往少了數倍,這是因為它通常只是傳送和遠端電腦溝通時的必要數據而已。不過若忽略上載動作的主動性,以此廣義而言,上載和下載是同時性的相對動作,例如A電腦上載壹個數據到B電腦,則對B電腦而言,這個動作其實是下載。因此對擔任網絡傳輸核心工作的服務器來說,其所耗費的上載帶寬通常會大於下載帶寬,和壹般使用者電腦相反。
上載也可以讓使用者傳送其本機上的電子數據到服務器上,包含文字、圖片、音樂、影片等,以供其他人或電腦下載,達到交換資訊的目的。
下載或下傳是指由遠端電腦接收電子數據到本機上的動作,最易懂而常見的形式即為“抓檔案”。下載是網絡最基礎且最重要的活動之壹,占據了絕大多數的帶寬,它讓使用者可以取得所需要的電子數據並保存在本機上,包含文字、圖片、音樂、影片等等。要開始下載動作的話,必須兩臺電腦間已經連線,並且透過特定的通訊協定溝通,例如HTTP、FTP等。
在網絡裏可以出版電子書,也稱電子圖書,是壹種傳統紙質圖書的替代品。需要使用額外的數字設備來閱讀,如個人電腦、電子圖書閱讀器等。
無紙化:電子書不再依賴於紙張,以磁性儲存介質取而代之。得益於磁性介質儲存的高性能,壹張700MB的光盤可以代替傳統的三億字的紙質圖書。這大大減少了木材的消耗和空間的占用。 多媒體:電子書壹般都不僅僅是純文字,而添加有許多多媒體元素,諸如圖像、聲音、影像。在壹定程度上豐富了知識的載體。 豐富性:由於互聯網快速發展,致使傳統知識電子化加快,現在基本上除了比較專業的古代典籍,大部分傳統書籍都搬上了互聯網,這使電子書讀者有近乎無限的知識來源。 與紙質書的比較,電子書的優點在於:制作方便,不需要大型印刷設備,因此制作經費也低;不占空間;方便在光線較弱的環境下閱讀;文字大小顏色可以調節;可以使用外置的語音軟件進行朗誦;沒有損壞的危險。但缺點在於容易被非法復制,損害原作者利益;長期註視電子屏幕有害視力;有些受技術保護的電子書無法轉移給第二個人閱讀。
而紙質書的優點在於:閱讀不消耗電能;可以適用於任何明亮環境;壹些珍藏版圖書更具有收藏價值。而缺點在於占用太大空間;不容易復制,需要專用設備;壹些校勘錯誤會永久存在;價格比較貴。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
網絡新聞學(29):版權
有壹個資深記者告訴我,網絡版權的問題比毒品合法化還難。這話非常值得玩味。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之壹種,包括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散布權、出租權等等。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壹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壹步的重視。
版權壹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采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壹詞,始於中國第壹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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