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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盛友:交通燈遐想

謝盛友


 

謝盛友:交通燈遐想

 

作者:謝盛友

 

1886年1月29日,卡爾•奔馳發明了第壹輛汽車,德國到處都在慶祝和紀念人類發明汽車125周年。大學圖書館旁邊的十字路口,有紅黃綠交通燈。1807年的壹天,身材矮小的拿破侖騎著高頭大馬,趾高氣揚地從此經過。

紅燈亮時,在十字路口等待,看著對面的巨幅汽車文明廣告,我在想,當年拿破侖騎馬,那時應該沒有交通燈吧。人類為什麼要有汽車?如果沒有汽車,就不用設立這交通燈了。

我在交通燈前等待,覺得它們在為難我。我要橫過馬路,它偏偏轉成“紅燈”,把我留在行人路上,不能過去。等著等著,看到車子飛快地渡過,好像看著自己的“時間”被車子帶走壹樣。

我忽然覺醒。所謂“為難”,只是我停頓下來才想到的。實際上,它並沒有刻意為難我,只是因為我停頓,生起思考,才想到它為難我。但當我沒有停頓,不用思考,就忘記了交通燈給予我的方便。我不知道,別人是否也很自私。我知道,我自己很自私。當綠燈給我便利時,我從來沒有感謝過它我的好處;只有紅燈時,才想到它的“壞處”。頓時,我在紅燈的照亮下,顯得十分十分渺小。

在人類沒有汽車之前,馬路沒有交通燈,因為那時候很少有交通事故發生。有汽車文明後,交通繁忙起來,人們也變得聰明,在交通事故頻繁的地點,設立交通燈,以維護交通秩序。

在壹條沒有交通燈的馬路,妳怎樣過馬路,都不犯法。立了交通燈,其實就是立法。

西西近視眼,騎自行車不慎,闖紅燈過馬路,被汽車撞倒,單車壓壞,幸虧人只受輕傷,送到醫院急救後,回家療傷。畢竟是壹場交通事故,西西和肇事司機都必須到警察局錄口供,這樣的交通刑事案,要麼私了,要麼委任律師公了,要麼爭執,雙方只好尋求法院法官來判決。

有壹次我急迫要趕回家,管不了那麼多,闖紅燈時,僥幸沒有發生事故,但被壹個小學生看見。我走在馬路的中間,那小女孩指著我說:“大人闖紅燈,不對!”頓時,我無地自容。

漢斯晚上走路回家,半路上遇到我,我們到達紅燈時,其實沒有任何汽車也沒有什麼其他人,我說:“我們過馬路吧!”漢斯說:“等綠燈”。當時我不理解,沒人沒車,漢斯讓我跟他在那裏傻乎乎地等待戈多?

後來我慢慢明白了,闖紅燈,不管被不被別人看見,不管有沒有闖禍,都是壹種罪過。漢斯這位老德,闖紅燈時,他在乎天上的神有否看見;我這位老中,闖紅燈時,在乎地上的人有否看見。

西西犯了交通刑事罪,違背了法律;我闖紅燈,犯了道德罪,違背了良心;漢斯不願意犯形而上學罪,因為他敬畏上帝。

康德,他壹生“有兩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覺得震撼與敬畏,那便是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準則。它們共同向我印證,上帝既存在我頭頂上的天空,也存在於我的內心。”

漢斯是壹個大工程師,看來他也是壹個小康德。

汽車文明也改寫了德語字典,“交通參與者”(Verkehrsteilnehmer),這個詞在汽車發明之前,肯定不存在,它指的是“有權利和義務使用公共道路或公共場所者”,包括人、車輛、動物。

這個詞很中性,但它卻具豐富的內涵,視交通為公共事務,有權利和義務者參與進去。德國的“交通參與者”中,行人最大,騎自行車者次之,開汽車者最小。也就是說,汽車讓單車,單車讓行人。現在還多了壹樣,行人讓動物,也就是說,動物是交通參與者的“王中王”。所以,在德國的交通公共事務中,開車不僅要讓人,而且要學會讓路上的松鼠、小鴨子、小鹿、小狗等小動物,停下來,讓它們先走。行人看見受傷的動物,會打電話找獸醫,就像遇到交通事故,看見別人受傷時,主動找救護車壹樣。


(文章來源:海外校園雜誌歐洲版總第29期,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