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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报与阅读自由

谢盛友


 

办报与阅读自由


作者:谢盛友


张丹红分裂了海外的中国人。愤青左派:西方所谓的新闻自由好个屁!虚伪的纸老虎!我归纳之为屁派;愤青右派:西方民主制度、新闻自由好得很!不是纸老虎!我归纳之为好派。

好派读者朋友问:如果你办了一个中国之声,你能容纳一个藏独的频道么?如果你不能,你就应该理解德国之声。做人,首先要讲究公平,然后才是对错。

(以下 为 引文)

其实,我们中国人已经有了“中国之声”,那就是Radio Beijing (北京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根据该台英语部播音纪录:请记住1989年6月3日。在中国的首都北京发生了最悲惨的时间,几千名民众,其中大多数是无辜的市民,被全部武装的士兵们在向市中心推进的过程中杀害。…… 。传说,英语部节目的节目负责人是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吴学谦的儿子。事情发生后,吴即被调离、审查,整个英语部工作人员都作了检讨。…… 。

根据德国之声官方有关张丹红讨论的通告:
过去几天里,互联网上以及诸多中文媒体中,就本台工作人员张丹红展开讨论。有误报称,张已被解职。事实是:张女士作为德国之声中文广播部的编辑还在继续工作。
就这一事件,德国之声有义务调查外界提出来的种种相关指责。在如上调查结束前,惯常的一个做法是暂停针对公众的活动,其中也包括在话筒前的工作。这就是本台目前对张丹红一事的处理方式。

(引文 完)

按照我们的行话,纸媒是被停笔,广播电视是被停播。吴和张都是被停播,即停止在话筒前的工作。

表面看来,德国和中国都没有新闻自由。到底什么是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
至于官方的信息,政府则有责任和义务根据信息的相关程度和重要性对其进行详细的分类,以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哪些信息涉及到了国家的机密而必须受到保护,以此来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许多政府服从所谓的“阳光法案”或《信息合法化自由公约》来定义国家利益的概念范围。

用一整套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就是新闻自由。

 

纸媒出版


德国拥有批准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权力机构是德国国家图书馆。刊号是免费的,书号要适当缴纳低微费用。

在中国则不同,除了ISSN外,还得国内刊号,即CN号。而且,县团级的局以上机构才有资格申请国内刊号,即CN号。也就是说,在中国每个刊物有一个局主管,刊物出了问题,找主管负责。
在中国实行严格新闻管制下,从事期刊出版活动必须领取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颁发的国内刊号,即CN号。CN号由字母CN和6位数字及分类号组成,CN为中国的国名代码,前2位数字为地区代码,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分类号与刊号用“/”隔开,分类法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的基本大类划分。如《医疗保健器具》杂志的刊号为CN44-1395/R,44是广东省的地区代号,1395是广东省期刊的顺序号,分类号R表示该刊为医药卫生类刊物。
ISSN中国国家中心于1985年建立,中国中心设在国家图书馆内。中国国家中心负责中国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出版的连续出版物ISSN的分配与管理、ISSN的使用、对ISSN的各种咨询以及中国连续出版物书目数据送交ISSN国际中心数据库等项工作。

可以这么说,凡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期刊才是中国认可的“合法”期刊;只具有ISSN刊号但没有CN刊号的期刊,只能在境外出版,如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版则为非法期刊。

有一份刊物叫做《哈佛商业评论》,这份被业界誉为“管理圣经”的知名刊物在中国,所向披靡。2003年,一份叫做《北大商业评论》的刊物应运而生。但是,《北大商业评论》不仅没有取得预期成就,反而荆棘满途,连区区一个正式刊号都申请不下来。万般无奈,《北大商业评论》不得不与别人合作,借用别人的刊号。

刊号是一种无形资源,正因为可以无限再生,所以按照国际惯例,刊号都是无限供给,按需分配,无须耗费什么成本。出版权本来是作为基本人权的表达权的派生,但中国的传统体制,却把这种本来属于社会的权利转化成了行政权力。对刊号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即严格的准生证制度,实际上是变可无限再生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变无限供给为有限供给,变平衡供给为紧缺供给,使得刊号成为奇货,从而最大限度地抬升了刊号的成本。所谓刊号,本来不过是一组数字而已,备案即可;但一经行政审批的魔手,身价马上扶摇直上,以至在出版界,以刊号折抵数额不菲的实有资金,在合作出版中占取相应比例的股份,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纸媒阅读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广州读大学,偶尔有亲切或朋友从香港过来,带来一些《争鸣》等刊物,我如获至宝,爱不释手。后来,我便从读者成了作者,与那些总编辑们还成了朋友。
今天,在中国大陆还是不能随意订阅上述这些政论刊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出版物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第五条:“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该办法的第六条:“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该办法的第七条:“国内单位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该办法的第八条:“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藉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订购进口报刊不是个人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因为规定个人不能直接订购而要通过单位订购,单位订户需要特批。显然,阅读进口报刊的自由在中国大陆属于权力,而非权利,即成了少数人的特权。

我又在做梦:既然在中国办报纸出刊物,这么艰难,办一个中国之声怎么样?纸媒管理控制严格,说不好,广播、电视、网络,也许在大陆有缺口呢?

今天黑夜写累了,下回书写广播电视网络自由。


写于 2008 年 9 月 9 日 ,德国班贝克

 

文章来源:万维网读者->网墨文集->谢盛友专栏 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column.creaders.net/author.php?id=502

 

(谢盛友:欧洲《European Chinese News》出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