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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的“自我利益最大化”

施化


 

 

 

不论是用心非常良苦或用心非常险恶的中国“知识分子”们,他们一贯不懈地主张的那种“克己”、“消除人的贪欲心”的理念,不管听起来有多么高尚纯洁美妙,都是虚幻的。凡是不真实的理念,对于一个理性社会的形成,都是致命的“毒剂”。当然,这种理念的形成,有自己十分深厚的文化、历史和社会根源。不过随着对外开放,所有这些都很慢地在变。之所以慢,也和“毒剂”有关。

 

建议在当人们贬低“私欲”的时候,不用“自我利益”而用另一个词汇比如“自我贪欲”来代替,以示区别。用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几年前,我和一个朋友去餐馆吃自助餐,照流行时尚各付各的帐。差不多吃饱的时候我说:“我已经饱了,再吃就对不起自己的肚子了。”朋友说:“我也饱了。但是和你不一样,还要吃。不吃对不起自己的肚子。”细心的人看出这不仅是玩笑,也是两种不同的利益标准在对立。我以自身的健康为“最大利益”,朋友以金钱的赢入为“最大利益”。如果以“自我利益最大化”来判断,哪个“最大”呢?

 

我当然知道吃进的食物超过付出的帐单,心理上是快慰的。但我也知道,这点快慰和肠胃受损相比,得不偿失。这里我一点也没有嘲笑朋友的意思。客观原因是,当时我们都收入很低,难得放开大吃一次。更重要的是,相信在他成长的过程里,没有人教育过他:怎样吃最符合自己的利益。不过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如何吃才符合自己的“利益”,认识越来越正确。从大鱼大肉到水果蔬菜,从高蛋白到高纤维。

 

从吃又联想到性。中国文化制造出大批的“性盲”,已经是公认的事实。性和个人欲望一样,是与生俱来的。生理阉割可以除去太监的部分功能,精神阉割却可以除去全民的部分功能。“性盲”不是没有性需求,而是在畸形环境下畸形发展了性。表现在,一面是大量的性冷淡,一面是大量的性放纵。性生活质量的低下,造成许多家庭的不幸;性生活无保护无节制,又造成群体的健康破坏和传染病。好在已经有人意识到,并开始改变它。希望今年在北京和广州的两次“性博览会”,都可以有所推动。注意一个事实:所有的放纵行为都是在长期被压抑之后发生的。对比一下西方社会在解开性束缚之后,反而减少了性放纵,就明白我所指的畸形的含义了。利益需求也是同样原理。

 

人的何种行为才符合“自我利益”,中国文化自古以来就没有这一说。说得多是“自我利益”如何大逆不道,应该如何加以阉割。对“自我利益”的无知,可以用一个自造的词“利益盲”来形容。对“自我利益”认识的盲目,同样可以造成两个极端:一方面,大量的人不清楚“自我利益”的边界在哪里,不知道在第一时间产生自激保护反应,维护自己的最终和长远的利益,反而却廉价出卖自己重要的基本利益;另一方面,凡是和权势沾上一点边的,又无不无限制地扩张“自我利益”,甚至侵犯他人利益,结果到头来还是损害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他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几乎是零:什么是最大化的“自我利益”?一个人的利益和另一个人的利益之间的关联、互动、相生相克的过程是怎样?独立个体的利益观的成熟和民主社会的成熟有什么关系?……很显然,这些基本常识被摈弃于华人的思维之外,他们被人成功地从精神上阉割了。

 

中国需要一次文化启蒙,或常识启蒙。“五四”的反帝反封建的任务,不但没有完成不说,就其内容,也远远不够帮助中华民族走入现代化。“五四”以后,没有出现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文化启蒙,即使有一些,比如“八九”,启蒙的理念也是肤浅或不真实的。真实的理念应该是“自我解放”、“自我回归”,其中最根本的一条是重新定义“自我利益”。

 

近年来陆续写过一些杂论,试图解释“自我利益”和“个人利益”(欢迎访问施化文集http://blog.wenxuecity.com/myblog.php?blogID=24)。无非想指给人看:“利”和“益”在汉语中没有贬义,偏偏和“我”字联上,就变得可耻肮脏。可见“我”在华人思维中被埋葬得有多深。近二十年来,中国人开始讨论民主。其实民主既不崇高又不神秘,民主即为不同的个人、不同的自我之间,在利益上的相互了解、关注、妥协、互惠、承诺、缔约而已。没有“自我”,就没有民主存在的条件和必要。极权统治者哪怕为了“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也必须走向民主。否则,结果一定是从民间暴乱的火海中携款出逃,逃到其他有民主的地方去。

 

当然也可以不提“我”字,比如用“我们”。须知,在利益关系上,只有“我”是真实的,而“我们”、“群众”、“阶级”、“人民”……均不可能实指。只要是超过一个人存在的社会,就没有完全一致的利益。所有公众利益、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都是无数个人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而且还必须常常调整照顾到每一个遗漏的少数。排除自我利益的、个人必须为之牺牲的公共利益一定是假的,只有极权国家才有高于一切的“国家利益”。有很多汉语作者在行文中不断使用“我们”作为第一人称教导读者,又只有一个署名。这种文风给人的感觉,一是自己信心不足,二是强奸他人意志。

 

现代法律的灵魂是保护个人。只要有一个人的利益被以“神圣”的名义抛到法律保护圈外,这个法律就是假的,实质上谁都不保护:今天抛的是他,明天就将是你。仔细阅读一下某个国家的法律条文,如果里面找不到保护个人利益的字样,即使有也是含混其词,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不是宪政国家。今后这个国家如果有人开始修改宪法或法律的时候,千万不要忘掉“个人利益”。

 

日前读到一条新闻,有人对中国新富阶层做了一个调查,发现他们都非常“自我”,同时却也关心弱势群体。不矛盾吗?不矛盾。他们已经意识到,如果周围环境由于贫困而恶化,自己的利益也一定受到损害。如果通过全社会的普及传播,人人真正认识了“自我利益”,就知道为了使自己和周围的人共同存在共同发展,“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就解读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