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一国之内政治团体相争,进而诉诸军事手段时,便涉及国际承认问题。虽然国际法经数百年之总结,对各交战团体的国际法地位已有明确规定,但各当事方,尤其是处于优势的中央政府,多有贬低敌对方的法律地位的倾向。此现象在国共之间的长期纠纷中更是极其明显。
就国民政府方面观之,当中共在延安时代之前已具备叛乱者(Insurgent)地位时,国民党仅视其为匪帮。当中共已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陕、甘、宁地区,并具备交战团体地位时,国民政府却设法通过收编使其交出军权或把它贬为地方政府。当中共已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中国大部领土,并按国际惯例应取得中央政府地位时,国民政府却通过戡乱时期条例,给予中共一个叛乱团体的地位。
至于中共政府方面,中国共产党在统治大陆之前尚处于弱势时,尽管有推翻国民政府的意图,但却始终视其为处于交战状态的中央政府。当国民政府退守台、澎、金、马之后,中共也一再向全世界宣告,国、共之间仍处内战未决状态。因此,无论是在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或1958年美、苏达成协议把台湾由中国分裂出去时,中共均以军事行动向国际提示其主权要求。在中共的眼中,国民政府虽由大变小,其交战团体的地位却始终不变。及至中共进入联合国,在国际承认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之后,便刻意把国民政府贬为隶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地方政府。
由此观之,贬低敌对方的地位的做法,并非任何党派的创举,而是一般中央政府的通玻因此,在寻求中国和平统一的办法时,既需照顾到国民政府终止勘乱条例后在重新定位问题上所面临的困扰,也需提请中共政府注意,在和平道路上不宜设置于事无补的障碍。
就国际法角度而言,国共双方似宜重新研究“交战团体”(尽管目前并非处于交战状态)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样,或许能发现,“交战团体”不仅是由“叛乱团体”提升而来的国际法逻辑推理,甚至在国民政府根据“交战团体”的承认而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更能够满足国、共双方的和平发展要求。
据国际法规定,交战团体系指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国家某一地区的组织,其政府并非如许多人所误解的“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而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地方的事实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地方的事实政府”对各自统治地区的行为负责,在法律上属临时性政府,但可提出全权代表国家的主张,可提出自己的旗帜和国号(国际承认问题下文将交待),可决定用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决争纷,可受战争法的保护,可对外进行贸易和其他交流,可争取国际承认为“交战团体”并派遣非正式代表团、联络处(如巴解组织)和领事机构处理商务和侨民事宜,可向承认国要求采取军事中立的立场。
就国际承认而言,一般国家倾向承认统治大部领土的“交战团体”为中央政府。承认“地方的事实政府”与否则视本身利益酌情而定。至于承认后,是否允许其派驻代表(指非正式)或给予多少特权也由第三国(即承认国)裁酌决定。承认国一旦承认了某“交战团体”,便确立了其国际法主体地位,但就一般情况,承认国视被承认者为某一地区的实际代表人,并非表示同意或接受其对国号、主权方面所提出的主张。
过去,在中共进入联合国之前和国民政府退出联合国之后,两当局均忽略了向国际争取承认其“交战团体”地位的问题,原因除了均致力于争取全权代表地位之外,可能部分地由于不了解“地方政府”与“地方的事实政府”之间的实质性差别。
如今,在双方追求和平发展的形势下,国民政府如以“中国.台湾地区的地方事实政府”名义在国际上争取活动空间,应当可以避免“两个中国”和“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地方政府”方面的纠纷,原因是,这种新局面既不抵触中共的“一国两制”提法,又不抵触国民党的“一国两府”(即便是一中央政府,一地方的事实政府)和“一国两区”(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提法。
剩下的,便是国民党最关心的、也是中共一再强调的“非和平手段”问题。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当中央政府放弃了征服武装对抗者的企图,并最后确定地终止了斗争的时候,具有分裂目的的对抗组织就转变为一个新国家,尽管它并没有获得中央政府的承认。因此,只要台湾仍有分裂的倾向或成为一个新国家的可能性,中共当局是不会理采国民党作出的任何放弃武力手段的呼吁的。从和平研究的方法论而言,一项处理纠纷的不变法则是:扩大敌对方之间的共同点,削弱双方的争执点。就这两方面而言,国、共双方均尽了许多的努力。然台独问题,不仅有违削弱双方争执点的原则,甚至是节外生枝和火上浇油。因此,为求取得中共当局放弃动用武力的承诺,国民党除了放弃争取新邦交的国际活动外,似应明确地在口头和实际行动上向中共当局表明反对独立的态度。至于主张台独者,应当了解到国际活动空间之取得并非一定要通过独立手段。以联合国为例子,其创始会员国中就包括了苏联治下的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在和平发展的形势下,无论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如关贸总协定和亚太经合会议)均在性质上起了激烈的变化。如果有一天,中共当局突然认识到,封锁国民政府的国际空间既有碍于台湾的经济发展,同时会对海峡两岸的经济往来产生不利影响,则做出允许台湾当局用某种名义加入上述机构的决定亦非无有可能。
《自立晚报》1992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