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中国时报》10月27日报导,26日当台湾立法院、内政、外交、经济、交通联席委员会邀请海基、陆委两会报告汪辜会晤事宜时,多位民进党立委曾指责辜振甫不应在大陆会谈期间引用《波兹坦宣言》,而应引用《旧金山和约》。他们的理由是,北京政府可针对《波兹坦宣言》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对台湾享有继承权”作为对台北一方不利的反驳;而《旧金山和约》的条款中却对台湾的归属未作明确交待...。辜振甫于是表示,提出《波兹坦宣言》不只是向北京一方强调两岸分治的事实,同时也是讲给日本方面听的,为的是“封日本的嘴”(指不使日本跟随美国,发表对台湾不利的“新三不政策”)。
会晤期间,台湾方面的报章一度把《波兹坦宣言》誉为台湾代表团的“秘密武器”。显然,民进党与其他台独派却认为该“秘密武器”的“杀伤力”还远不及《旧金山和约》这棵“超级炸弹”。究竟这些国际文书说明些什么,同时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呢?
历史背景
有关台湾归属问题,1943年的《开罗宣言》与1945年的《波兹坦宣言》均有“归属中华民国”的安排。之所以具体指出中华民国,主要是为了鼓励中华民国政府继续坚决对日抗战,以便牵制部分的日本军事力量。及至1951年,当49个国家在美国领导之下与日本签定《旧金山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早已退守台湾,中国大陆也已易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国更是在韩战爆发之后派遣舰队封锁台湾海峡。于是一方面出于反共原因,二方面为了扶植日本,美国刻意不让任何中国政府参与会议,并在《旧金山和约》中作出“日本一方放弃台湾,而不具体指出归属何方”的安排,其目的不外是为将来的肢解中国埋下伏笔。
有趣的是,一年之后,即1952年当中华民国与日本签定《中日和约》之时,《中日和约》中也同样只是指出“日本放弃台湾”,而不具体说明“回归中国或中华民国”。从这些细节,可以看到当时美国这个“战友”是如何地违背“领土主权不受意识形态所约束”的国际法规定,恣意进行出卖中国领土主权的部署;日本又是如何在战败的情况下,继续对中国从事破坏活动;中华民国政府又是如何地为了争取日本的友好和外交承认而委屈签约;台独分子又是如何地了解提出《中日和约》的不体面之处,因而仅仅要求辜振甫拉出《旧金山和约》这面“大旗”。
值得一提的是,1968年当文化大革命高潮刚结束,大陆情况一团混乱之时,美国终于认为时机成熟,正式根据《旧金山和约》提出了“台湾地位未定论”,而且从此之后,它积极地扶植台湾独立运动,当然,《旧金山和约》也由此成了所有台独分子挥舞的“超级炸弹”。
台北政府的主观愿望
此次台北一方于会晤期间提出《波兹坦宣言》,目的当然是要提请北京政府注意:1.中华民国对台湾的管辖权系由国际条约所赋予;2.北京一方不得对台湾染指;3.中华民国虽已放弃对大陆的主权要求,但依旧可“依法”立足于台湾(即“中华民国在台湾”)。
就此立场,本人曾为文指出,台北当局的盲点在于有意忽略1949年退守台湾之后,海峡两岸仍处于内战未决状态。如今无论是追求一中一台,或是两个中国,或是统一,或是维持现状,似乎除了动用军事手段予以实现之外,任何主张均必须得到北京当局的同意。如果回避这个起码的政治现实,无论是抬出任何国际文书均是徒然的。
北京政府的“法理依据”
针对辜振甫提出的“法理依据”,北京当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即对台湾拥有继承权”。笔者以为,在此问题上,北京当局颇有把“外交承认”与“继承权”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的倾向。因为国际社会的外交承认,至多表示国际社会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有效地统治绝大部分中国领土的状况,因此其政府是个理所当然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央政府,而并非表示国际社会否认中华民国这个交战团体仍旧实际有效统治台、澎、金、马的事实。至于北京政府是否能够取得(或称“继承”)台湾的管辖权,当然要看北京一方是否具有征服对方或取得对方同意的能力。换言之,目前内战未决的局面,与中国内部最终的管辖权未定的情况对双方来讲均仍旧是个不容忽略的客观事实。也就恰好因为海峡两岸当局均有把主观愿望代替客观事实的倾向,双方的多次会谈始终无法取得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切点”。
结语
数百年来,凡涉及中国的国际文书,大多数是在对中国极为不利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有鉴于此,在处理中国人自己的问题当头,最好是避免节外生枝、徒伤和气。以台湾的归属问题为例,最关键者在于它曾经为日本所侵夺,战后则必须回归中国。至于它应当在什么形式之下由哪个政府管辖,各当事方似乎应当本着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耐心地从长计议,寻求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而不是拿着似是而非的法理依据或外人草拟的国际文书当令箭。(完)
199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