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点在国内是不知道的,那就是中国人在美国历史中的特殊地位。 刚来美国的时候,总是有人好奇地打听,Where are you from?我通常以美国式的热情盯住对方的眼睛,自豪地说China,Mainland China!对方多半是半信半疑的“Really?”或是表示不可思议的“Woo!”,之后就象中国政府在召开记者招待会。 美国有不少热血青年,喜欢打抱不平。有一位教授讲人身伤害赔偿,为了证明以个人收入来衡量赔偿标准的不当性,不知怎的扯到中国有人体器官黑市。我心中很不愤,正想发言,一位美国大男孩已经急不可待地举手,“XX教授,我不认为在道听途说的情况下讨论这种严肃的话题是符合法律精神的。上个星期据《XX报》报道,美国也存在地下人体器官交易市场。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我们美国存在人体器官的消费群体才催生了其它国家的人体器官黑市,假定它们真的存在的话……”我与这位哥们素无来往,但至今对他有好感。
这是好的经历,也有不怎么好的经历,最糟糕的是移民法。 有一次教授谈起著名的WongKimArk(1898)案例,要我们思考移民局根据什么拒绝这位在美国本土出身的华人重新入境。整个教室一片寂静,显然大家都在思考。我也思考了一下,然后坚定地说,“Discrimination”。 教授笑了笑,“不!他们适用法律错误!他们错误地用‘移民归化原则’来对待应该适用“出生原则”的人!”然后她解释,根据当时的法律,包括《排华法案》,华人是不准入籍归化美国的,所以根据‘移民归化原则’Wong不可能入籍美国,在这一点上移民局是正确的。如最高院指出,移民局的错误在于他们应该适用《宪法第14修正案》的“出生原则”来对待Wong从而给予Wong公民权。 我辩驳道,美国黑人在Dred Scott(1857)案中不被视作宪法意义下的美国公民,这是在通过《第14修正案》之前,一定程度上情有可原。但Wong案发生在包含“平等保护”条款的《第14修正案》出台后30年,移民局所依据的法律基于人种歧视,是违宪的。
教授指出,《排华法案》是否违宪不是这个案例所关心的问题。宪法修正案中的人权法案和“平等保护”条款是否同样适用于外国人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事实上华人直到1943年才被允许入籍归化美国。但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移民局所基于的法律在当时是“good law”,移民官必须遵守,他们只是适用错了对象。
我无话可说。
教授继续到,这一切都已经过去了。基于人种的差别对待已不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