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2月,笔者在《主权的危机与安南的联合国改革建议》http://blog.daqi.com/article/8512.html一文中论及:安南为了提升“国际集体责任”的地位,有意无意地给“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下了一个大胆的新定义,即 “国家存在的首要理由及职责就是保护本国人民”。此“定义”,从理想主义出发,似乎是理当如此。然而从现实出发,则必须虑及,殖民主义时代以来,绝大多数的第三世界国家的统治阶层都是帝国主义蓄意培植的“实力较为薄弱的部族或政治实体”。以阿拉伯国家为例,奥斯曼帝国瓦解过程中,所有新建立的12个阿拉伯国家均属此类。1916年,英、法所簽訂的“斯克斯-皮克特条约”(Sykes-Pikot)便曾明言要“建立易受控制的低能国家”。其它,凡受西方列强扶持的拉美、非洲、亚洲国家,也少有例外。既是傀儡国家,如何保护人民?如何抵抗外侮?如何维护存在资格?问题究竟在于强权的部署,还是弱小国家的尴尬处境?
列强之所以能够如此建立新秩序,主要原因在于19世纪中叶通过工业革命和对外侵略,已把全球隔离为先进与落后,南与北,第一世界与第三世界。自此以降,凡一时错过工业革命列车,并受到强权侵略的国家,无论采取任何自救措施,均难以摆脱新秩序所强加的桎梏。以中东地区为例,列强在诱使阿拉伯人对抗奥斯曼帝国时,承诺的是“建立阿拉伯民族国家”,然而一旦奥斯曼土崩瓦解,接踵而来的便是分而治之、借刀杀人。列强如此出尔反尔,目的无他,主要是“控制了该地区的石油资源,便控制了世界经济和全世界”。就这方面,英、法、美的官方论述绝非重大机密,而是在大量历史文献中唾手可得。(注一)
除了强权的动机或战略目标之外,需要关注的还有如下几点:
一. “扶植低能政府”即意味着“儿皇帝”永远要面对强硬对手的挑战,永远需要列强采取军事行动削弱潜在对手,以使畸形架构成为永恒。除此之外,如此布局,势必迫使弱势政府大量抛售廉价资源,以加强本身的军事力量或偿还列强的军事开支。由是,保护国一方既能不断取得廉价资源,又能为本身的军工体系取得利益。言及此,阿拉伯国家或阿拉伯人民百年来所表现的“无能”、“无助”与“内耗”,其实不过是预先设定的国际秩序的必然结果,而此结果又延伸了国际社会对该民族的广泛歧视。于是乎,这些歧见与偏见又形成一个可笑的悖论:既藐视阿拉伯傀儡政权的无能、阿拉伯人民的无助;又唾弃真主党和哈马斯的奋勇抵抗。
严格说来,真主党的处境极其可怜,以30天发射不到2000枚土制火箭、造成30名左右以色列居民(此数字还包括部分巴勒斯坦人)死亡的“效率”看来,其火箭命中率至多是50比1(火箭数/人数)。至于以色列对黎巴嫩所造成的整体破坏,则至少要在叙利亚、伊朗倾囊相助下,20年后方得恢复。从这一侧面,也反映出上述列强的战略目标与手段,百年来基本不变。
二. “分而治之”往往是个不顾“受肢解地区”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经济关系、血缘关系、文化特点的情况下,在地图上任意按经纬线加以切割的过程(参阅非洲地图)。更有甚者,经常是在刻意制造民族纠纷的意图下,为今后“永远解决不了的领土纷争”埋下的伏笔。
以当前的黎巴嫩为例,它在历史上便长期属于叙利亚行政区的一个自然组成部分。待法国于20世纪初(甚至早于1862年就有类似安排)有意裁减叙利亚的力量,便把该托管地的最富裕地区,连同一些其他不相干的地区,组合为黎巴嫩“独立行政区”。该情况犹如“把上海连同苏州组合为一个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国家”,结果定然不为其他中国人和部分上海人、苏州人所接受。遗憾的是,每每在第三世界发生领土争执时,许多中国人不是环顾大局,站在超然、客观、调人的立场,而是偏向于列强一方说三道四。譬如,“叙利亚不得干预黎巴嫩内政”;“萨巴农场不属黎巴嫩的领土…”。
言及萨巴农场,该狭小地带在英、法划分托管地时曾划入黎巴嫩的管辖范围,而该地区于1967年却为以色列侵略叙利亚戈朗高地时一并占领。2000年尽管以色列撤离黎巴嫩南部地区,却仍然占据戈朗高低和萨巴农场。嗣后,经联合国安理会以“以色列已撤离黎巴嫩的全部领土”的决议,来间接宣布该地区“不属黎巴嫩领土范围”。真主党不服,2000年以来,想方设法收复该地区,由是又成为当前问题的导火线。作为旁观者,我们除了呼吁和平外,如何能够偏袒任何一方的主张?难道我们除了站在侵略者一方,对那些与我毫不相干的问题以“赞成票”积极表态之外,就不能恪守中立吗?
试想,在上文设想的“上海独立”情况下,导致上海人与其他中国人为苏州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休时,我们会欢迎阿拉伯人在一旁指手画脚吗?我们能够既反对台湾独立,又反对真主党对萨巴提出领土要求吗?当急独分子提出“建立台湾国”时,大陆一方不也发射导弹进行威胁吗?台湾问题不也是个冷战格局所造成的历史问题吗?不也是可追溯到19世纪中叶美国就有“以占领台湾来控制中国”的意图吗?(注二)
通过以上分析,呈现在眼前的问题大体只有两个:一是如何勇于冷眼面对工业革命以来的国际大格局;二是如何勇于冷眼面对列强为维护此大格局而继续进行的超乎常情、悖于人性的大破坏。如果默然接受列强的摆布,甚至不自觉地充当帮凶,则我方一系列有失公正的举措,今后随时都可构成强权对中国进行军事制裁、经济制裁所援引的前例与法律依据。2006/8/13
(注一)以下资料引自The 1991 Gulf Massacre
The Historical & Strategic Context of Western Terrorism in The Gulf,by Nafeez Mosaddeq Ahmed
[1] Memorandum by the Acting Chief of the Petroleum Division, 1 June 1945, FRUS, 1945, Vol. VIII, p. 54.
[2] Introductory paper on the Middle East by the UK, undated [1947], FRUS, 1947, Vol. V, p. 569.
[3] NSC 5401, quoted in Heikal, Mohammed, Cutting the lion's tail; Suez through Egyption eyes, Andre Deutsch, London, 1986, p. 38.
Participatory peace policies?, in Hartman, Chester and Vilanova, Pedro, Paradigms lost: The post Cold War era, Pluto Press, London, 1992, p. 133.
[4] Spoken by John Balfour of the British embassy in Washington, to Bevin, 9 August 1945, DBFP, Ser. II, Vol. II, pp. 244-5.
[5] By Orme Sargent, ?Stocktaking after V.E. Day?, 11 July 1945; refer to Ross, Graham (ed.), The Foreign Office and the Kremlin: British documents on Anglo-Soviet relations 1941-4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84, p. 211.
[6] File FO 371/132 779. ?Future Policy in the Persian Gulf?, 15 January 1958, FO 371/132 778
(注二)参见台湾大学教授王晓波在武大的精彩演讲http://www.wforum.com/w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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