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砖窑事件惨绝人寰,绝非孤案
最近看了些有关山西黑砖窑的报道,本人对过去一系列类似案件“肇事者仅获轻判”的现象丝毫不觉意外,感到意外的倒是,国内一般媒体均把奴工事件,圈地事件,以及连绵不断的矿难,展现为一桩桩毫不相干的事件。
“新华网”一篇以《必须正视山西黑窑里人性的集体沉沦》为题的评论,虽然较深刻地提出“(过去)社会自治功能被废止…(如今)国家并未将权力让渡给社会,社会不得不以赎买的方式重建自己的权力,这一过程无疑滋生了腐败和堕落。”
笔者认为,该评论仅仅触及了问题表象,需要深入探讨的是,社会自治功能为何废止?废止后谁来取代?取代后又是依靠什么东西、什么关系作为其贪腐的土壤?
两种经济的对比
先从市场经济说起。凡市场经济,不论是老字号发达国家,或小龙、小虎后起之秀,每遇到土地开发,房地产所有者多能依照市场价格,分享开发增值的利润。换言之,原价值30万的住宅,一经开发公司或建筑商看中之后,房地产所有者往往可以取得价值相当数百万的新公寓的抵偿。该现象极为普遍,成为藏富于民的重要渠道之一。此种经济体系里,较先进的社会民主国家多兼顾到遏制土地恶性开发,同时也从事适当的国家投资,(如兴建平价公寓,提供低息建房贷款,或提供低薪阶层的建房补足),以抑制房价的飞涨和土地的恶性投机。至于较落后的地区,则投机资本泛滥成灾,导致房地产逐步集中于少数人之手,大批“无壳蜗牛”则望房兴叹。
反观“社会主义”中国,土地开发的增值部分绝大多数落于开发商之手,或进入地方政府的库囊。小老百姓,早于50年代已丧失了所有权;改革之后,仅存的住房使用权也任凭官商联手挤压,使得一般人民撤迁后至多取得原价值的补偿(即上文提及的30万)。不过,也有规律性的例外,即越是接近中央权力机关的地方与人士,越是能够分享其成。否则,恰好相反,最严重的情况即是上下其手,将土地悍然圈画,让四、五千万人民扫地出门。该情况造成两种不搭界的房地产市场:一个是,价格与规格向国际市场看齐,但由于富裕人口基数有限,不时出现泡沫、滞销问题;一是,由于使用权朝不保夕,房主又无能为力的低价市场。放大点视野,不难发现前者多以高大的围墙与众多的安全人员来体现他们与国际上的权贵结合为内圈;而中、外贫困百姓则成为围城、圈地之外的边缘地带。
于是乎,继而要追问的是,究竟谁有上下其手的能量?换言之,都市开发公司、房地产投资公司都由谁的裙带组成?农村地区与这些投资公司积极配合的又都是谁的后人?
八十年代初笔者于《农业生产合作化政策及其理论依据》(http://yuligong.blshe.com/post/161/2586)一文论证时指出,
列宁认为,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国家法令、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生产和堵塞非国营的(即资本主义的)商业发展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完全是一种“愚蠢”、“有害的”和“自杀”行为。试图去包办一切、垄断一切,去设计一个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经济计划,等于是“官僚主义的空想”。
至为关键的是,推行这样一个无所不包的政策,必须建立庞大的官僚体系,必须打破固有的社会自治功能,必须长期强制人民为所不欲为,同时为了贯彻“空想官僚主义”,也必须不断地发动运动,甚至在正当法律程序之外,还必须以劳教条例辅佐之。
如果拿中国与所有奉行斯拉夫斯大林主义的其他国家作一对比,中国几乎是独一无二的,有过之而不及的,把全国资源、私人房地产、工矿商企业,甚至人民的主要生活资料一概充公的国家。尤其是农村地区,1956年前后积极推动劳动合作社、强夺农民土地、耕畜的就只可能依赖打砸抢为习的流氓无产阶级。如今,正是同一批农村官僚及其后代,与另一批权贵子弟上下其手,以“公益”或“开发”为借口,按需圈地,剥夺人民仅存的使用权;或者,采取原始积累办法,亲自出马经营地方上的工矿企业(严重者如黑砖窑);或者,采取短线承包办法,促使矿场承包商把安全投资仅仅集中在承包期内,因而导致下一个承包期的不断矿难和矿场的报废。正是预料到此一后果,笔者当时即含蓄指出,“官僚主义不只是制度造成的结果,也将是今后改革的阻力”。因之,上述的一系列事件的根本问题源于五十年代中期的制度犯罪,以及八十年代以来,放弃了共产主义空想,利用全国资源,不受任何权力监督,借人间悲剧实现个人梦想的官僚队伍。2007-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