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学(28-29):
出版(发布)
在纸媒叫出版或发表, 在网络叫发布。出版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在大部分国家,作品出版后,即享有著作权,此时称为出版物。以出版为主的生产或产业领域称为出版业。
博客是个人或群体以时间顺序所作的一种记录,并且不断更新。博客不只是将使用者的意见与想法传递在网络上,更可以让兴趣相投的网友交换建议并了解彼此。博客之间的交流主要是通过回溯引用(TrackBack)和广播/留言/评论的方式来进行的。博客的操作管理用语,也借鉴了大量档案管理用语。 博客的内容没有限制,只要能上网的人,无论是放一些相片,影片,音乐和文字也可以经营。博客内容可以是抒发心情、纪录生活、讨论时事政治,甚至发展成为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而且是参与门槛低和深具影响力的行销媒介。 计算机文件(或称电脑档案、文件、档案),是存储在某种长期储存设备上的一段数据流。所谓“长期储存设备”一般指磁盘、光盘、磁带等。其特点是所存信息可以长期、多次使用,不会因为断电而消失。虽然一个文件表现为一个单一的流,但它经常在磁盘不同的位置存储为多个数据碎片(甚至是多个磁盘)。操作系统会将它们组织成文件系统,每个文件放在特定的文件夹或目录中。
博客的出版不用开机印刷,只要在电脑上上载或上传,就是发布出版。上传是指由本机传送电子数据到远端电脑上的动作。要开始上载动作的话,必须两台电脑间已经连线,并且透过特定的通讯协定沟通,例如HTTP、FTP等。
上载是网络最基础且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相对于下载,上载所占据的带宽往往少了数倍,这是因为它通常只是传送和远端电脑沟通时的必要数据而已。不过若忽略上载动作的主动性,以此广义而言,上载和下载是同时性的相对动作,例如A电脑上载一个数据到B电脑,则对B电脑而言,这个动作其实是下载。因此对担任网络传输核心工作的服务器来说,其所耗费的上载带宽通常会大于下载带宽,和一般使用者电脑相反。
上载也可以让使用者传送其本机上的电子数据到服务器上,包含文字、图片、音乐、影片等,以供其他人或电脑下载,达到交换资讯的目的。
下载或下传是指由远端电脑接收电子数据到本机上的动作,最易懂而常见的形式即为“抓档案”。下载是网络最基础且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占据了绝大多数的带宽,它让使用者可以取得所需要的电子数据并保存在本机上,包含文字、图片、音乐、影片等等。要开始下载动作的话,必须两台电脑间已经连线,并且透过特定的通讯协定沟通,例如HTTP、FTP等。
在网络里可以出版电子书,也称电子图书,是一种传统纸质图书的替代品。需要使用额外的数字设备来阅读,如个人电脑、电子图书阅读器等。
无纸化:电子书不再依赖于纸张,以磁性储存介质取而代之。得益于磁性介质储存的高性能,一张700MB的光盘可以代替传统的三亿字的纸质图书。这大大减少了木材的消耗和空间的占用。 多媒体:电子书一般都不仅仅是纯文字,而添加有许多多媒体元素,诸如图像、声音、影像。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知识的载体。 丰富性:由于互联网快速发展,致使传统知识电子化加快,现在基本上除了比较专业的古代典籍,大部分传统书籍都搬上了互联网,这使电子书读者有近乎无限的知识来源。 与纸质书的比较,电子书的优点在于:制作方便,不需要大型印刷设备,因此制作经费也低;不占空间;方便在光线较弱的环境下阅读;文字大小颜色可以调节;可以使用外置的语音软件进行朗诵;没有损坏的危险。但缺点在于容易被非法复制,损害原作者利益;长期注视电子屏幕有害视力;有些受技术保护的电子书无法转移给第二个人阅读。
而纸质书的优点在于:阅读不消耗电能;可以适用于任何明亮环境;一些珍藏版图书更具有收藏价值。而缺点在于占用太大空间;不容易复制,需要专用设备;一些校勘错误会永久存在;价格比较贵。
(谢盛友 整理编写 于2008年5月31日,德国班贝克)
网络新闻学(29):版权
有一个资深记者告诉我,网络版权的问题比毒品合法化还难。这话非常值得玩味。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 “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
(谢盛友 整理编写 于2008年5月31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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