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学(32):两岸三地的制度
在中华民国境内,著作权的规范是依照著作权法,最早于中华民国十七年(1928年)五月十四日制定40条,尔后多次修正。著作权法现行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著作人一般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民国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权限终身加30年,而且没有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规定。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民国81年5月修正条文,于中华民国81年(1992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为著作权限终身加50年,而且有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规定。当新法不溯及既往时,中华民国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台湾地区已经属于公有领域,但在其他国家地区不尽然属于公有领域。
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由于中华民国几乎每几年就受到美国以贸易制裁的压力而修改著作权法,该法关于著作财产权的限制及合理使用的章节,是中华民国与美国角力妥协下的产物,也是历来台美著作权谈判中颇为重要的一章,相较于多国法制体例仅以一个条文规定,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却是花了二十几个条文规定“合理使用”,殊值注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著作权一般被习惯称呼为版权,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护。而不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见第五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香港的版权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为版权条例。版权条例第183条规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权。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权物品作业务用途(包括售卖、发布、出租、在企业或机构使用)属于犯罪,可被入狱四年及每项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元。而为业务目的,藏有制造侵权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狱八年及每项侵权物品罚款五十万港元。过去十年来,有不少人因为发布或售卖侵权物品而被判入狱。
在香港,侵犯版权是严重的情形,香港的国际声誉因此受损。尽管香港政府不断提高侵权的刑罚,在过去十年来,盗版情况未能彻底解决,于1995年至2000年期间,售卖盗版物品(特别是电脑软件、音乐和电影光碟)的店铺成行成市,之后因为香港执法部门的扫荡行动和互联网的非法下载兴起,售卖盗版物品的店铺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为打击企业上的侵权行为,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凡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上使用盗版物品(包括软件、音乐、录像),无论雇主及雇员,属犯罪行为。多年来,有数间公司东主因为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罚款或缓刑。雇员可以以侵权物品由雇主提供作免责权,但雇员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装侵权物品,或在家居电脑中使用侵权物品作业务工作,仍属犯罪。
由于当时香港经济处于低迷,而且软件业一直被微软所垄断,所以引起了不少回响。法例生效前,有抢购正版软件的现象,软件售价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业的不满,微软和其他软件公司受压后,答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同时,自由软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统和基于OpenOffice.org的文书软件)因条例生效而受到重视。
香港政府在2007年开始草拟修改版权条例,使条例正式扩大应用至互联络侵权行为,目前仍在咨询阶段。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 澳门第43/99/M号法令就是规范著作权的法令。该法令第六条官方作品规定: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谢盛友 整理编写 于2008年5月31日,德国班贝克)
网络新闻学(33):盗版
盗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这种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会受到所在国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作品。
在香港,没有正式授权下所制造的产品,俗称为老翻。
盗版出版物由于逃避了所在国应缴的版税,通常也不需要进行产品的研发,所以价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到发展中国家民众的欢迎,也实际地为发展中国家人民提供了一种较为廉价的学习、应用发达国家文化技术的途径。盗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名的剥削,但同时它也伤害了发展中国家本国企业和个人的产品竞争力。
复制是将某事物通过某种方式制作成相同的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对于作品的复制,概念上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复制,是通过印刷、照相、复写、录音、录像等行为的复制;而广义的复制,还包括了对作品的某些改变,形态上产生了变化,但实质上仍然是同样的,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不同语言之间的翻译等,以及把其中一家唱片公司之作交予其他唱片公司制作。
复制的方式既可以是通过机械来完成(例如复印机),也可以是手工进行(例如手抄,绘画作品的临摹)。复制可以改变作品的尺寸和颜色,也可以在不同载体之间进行复制(例如把画在纸上的形象做成雕塑)。
复印机复印机 是一部可将文件及影像快捷及廉宜地复印到纸上的仪器,由施乐在1960年代开发,在随后的20年间逐渐取代碳纸复印技术,mimeograph machine及其他复印机。它的普及应用,是令到在数码革命初期曾被倡议的无纸办公室仍无法实现的原因之一。
复印机在商业、教育及政府机构中皆被广泛应用。不少人曾经估计,在越来越多人以数码技术制作文件内容下,复印机会逐渐息微,亦会减少依赖纸张作传递文件之用,但毫无疑问复印机在复制文件这种简单工作上,确实比电脑更方便。
1. 充电: 一条高压导线把圆柱形复印鼓表面上充满负性静电电荷叫做电缆线corona wire 或充电辊charge roller。 复印鼓用光电导材料(例如硒)涂制成 。当暴露点燃光导体会变成传导体。
2.曝光:曝光灯照射了原稿,把原稿的白色区域光线反射到复印鼓表面上,该区域被照射下(原稿的白色区域) 变成导电,因此电荷接到地线排走,不被照射下(原稿的黑色区域)仍然带负电荷。结果在复印鼓的表面上有一个潜伏性的影像。
3.显影 :碳粉是正电荷。当它应用到滚筒显影,它被吸引而且附着于负电荷 (黑色区域),正如纸用静电附着于一个供玩耍的气球上。
4.转印:因比一个复印鼓较高的负电荷,在复印鼓的表面上产生的碳粉影像转印到纸上。
5.定影:由高温高压滚轴.把碳粉熔化并黏贴文件上。
6.清洁:用清洁刀片把复印鼓碳粉清走。
1949年,施乐公司开发了第一个称为型号A的静电图像复印机。施乐公司取得了如此大的成功以至于复印技术被大众称为“Xeroxing”,施乐公司积极应对以防止“xerox”成为一个通用商标。“Xerox”在一些字典中作为复印的同义词出现,这导致施乐公司发出信函和广告要求他们更改这些条目,并且要求人们不要这样使用“Xerox”。但是,仅仅在北美地区出现了这种情况。例如,在不列颠群岛“复印”远比“Xeroxing”使用更为普遍,这或许是由于在复印技术开始流行之后来自日本和欧洲制造商的复印机数量远远超过施乐公司的产品。在一些语言中使用混合词汇,如在波兰语中广泛地使用kserokopia(“xerocopy”),尽管施乐公司商标的复印机所占市场份额很小。
随着技术进步诞生了静电复印技术,首先在硒鼓上生成一个高对比度的静电影像,然后一种可熔化的塑料粉末(称为墨粉)转送到普通纸上,经过加热熔化到纸张上,这个过程类似于激光打印机中使用的技术。技术进步带来了彩色复印和静电复印艺术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发展。
一些市面上作为复印机销售的产品使用喷墨或者胶片转印技术取代了基于硒鼓的工作过程。
近年来,高档复印机采用了数码技术有效地将扫描仪和激光打印机组合成复印机。这种设计有几个优点,如图像质量自动增强、“组建任务”的能力或者独立于打印过程的扫描页面图像。一些数码复印机能够作为高速扫描仪使用;一些型号能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档或者能够在局域网中共享。
一些低档的复印机也使用了数码技术,但是它们通常是由连接到普通个人电脑的扫描仪加上一个喷墨打印机组成,而这两种设备的速度远远低于与之对应的高档复印机。但是,低档的扫描-喷墨打印组合能够提供一种比传统彩色复印机成本低得多的彩色复印能力。电子器件的成本如此之低以至于一些扫描仪-打印机组合带有一个内置的传真机。(参见多功能打印机。)
MFP彩色复印机彩色墨粉在1950年代出现,但是直到1968年3M公司发布第一款Color-in-Color复印机时真彩复印机才开始商业化上市,这款复印机使用了一种染料升华工艺而不是通常的静电技术。第一款静电彩色复印机是佳能公司在1973年发布的。
彩色复印机由于使伪钞的制造变得容易而成为各国政府担忧的对象。一些国家在钞票中采用了一些防伪造技术以使通过彩色复印机制造伪钞更加困难。这些技术包括水印、显微印刷、全息图像、使用塑料或其它材料制作的纤细安全条纹以及使钞票在不同倾斜角度能够显出不同颜色的墨水。一些复印机中带有特殊的软件以防止复制带有特殊图案的钞票。
复印有版权的文件,例如书籍或科学研究报告等,在大部份国家都受到法例的监管,但对部份人士尤其是学生来说可能已是一种风气,因为为了仅仅数页内容或一篇文章就购买一本书可能有点无谓,事实上合理使用(在美国)或公平处理(在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原则允许这种以研究目的的复印。
在一些国家例如加拿大,部分大学的复印机及复印中心需为每张复印本向版权费收集者支付版权费,版权费收集者会将版权费分配给多间教科书出版商。在美国,大学课堂一般需要复印的文章,讲义,绘图或其他资料,讲师或复印店需负责弄清楚版权问题,版权资讯通常在资料的前面列明。
(谢盛友 整理编写 于2008年5月31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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