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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新聞學(32-33)

謝盛友


 

 

網絡新聞學(32):兩岸三地的制度

 

在中華民國境內,著作權的規範是依照著作權法,最早於中華民國十七年(1928年)五月十四日制定40條,爾後多次修正。著作權法現行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著作人壹般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79年或更早的版本,著作權限終身加30年,而且沒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81年5月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81年(1992年)6月10日公布施行,才改為著作權限終身加50年,而且有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規定。當新法不溯及既往時,中華民國作者在1962年6月9日或更早逝世者,其作品在臺灣地區已經屬於公有領域,但在其他國家地區不盡然屬於公有領域。

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壹、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歷。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道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述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由於中華民國幾乎每幾年就受到美國以貿易制裁的壓力而修改著作權法,該法關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及合理使用的章節,是中華民國與美國角力妥協下的產物,也是歷來臺美著作權談判中頗為重要的壹章,相較於多國法制體例僅以壹個條文規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卻是花了二十幾個條文規定“合理使用”,殊值註意。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壹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壹)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制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盡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件、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鋪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蕩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鋪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件、音樂、錄像),無論雇主及雇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件而被判罰款或緩刑。雇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雇主提供作免責權,但雇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件業壹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回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件的現象,軟件售價亦壹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件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OpenOffice.org的文書軟件)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咨詢階段。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範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壹、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

 

網絡新聞學(33):盜版


盜版指在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其作品、出版物進行復制、再分發的行為。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這種行為被定義為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會受到所在國的處罰。盜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盜版書籍、盜版軟件和盜版音像作品。

在香港,沒有正式授權下所制造的產品,俗稱為老翻。

盜版出版物由於逃避了所在國應繳的版稅,通常也不需要進行產品的研發,所以價格往往比合法的出版物要便宜,故而往往受到發展中國家民眾的歡迎,也實際地為發展中國家人民提供了壹種較為廉價的學習、應用發達國家文化技術的途徑。盜版在壹定程度上降低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以知識產權為名的剝削,但同時它也傷害了發展中國家本國企業和個人的產品競爭力。

復制是將某事物通過某種方式制作成相同的壹份或多份的行為。對於作品的復制,概念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別。狹義的復制,是通過印刷、照相、復寫、錄音、錄像等行為的復制;而廣義的復制,還包括了對作品的某些改變,形態上產生了變化,但實質上仍然是同樣的,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劇本,不同語言之間的翻譯等,以及把其中壹家唱片公司之作交予其他唱片公司制作。

復制的方式既可以是通過機械來完成(例如復印機),也可以是手工進行(例如手抄,繪畫作品的臨摹)。復制可以改變作品的尺寸和顏色,也可以在不同載體之間進行復制(例如把畫在紙上的形象做成雕塑)。

復印機復印機 是壹部可將文件及影像快捷及廉宜地復印到紙上的儀器,由施樂在1960年代開發,在隨後的20年間逐漸取代碳紙復印技術,mimeograph machine及其他復印機。它的普及應用,是令到在數碼革命初期曾被倡議的無紙辦公室仍無法實現的原因之壹。

復印機在商業、教育及政府機構中皆被廣泛應用。不少人曾經估計,在越來越多人以數碼技術制作文件內容下,復印機會逐漸息微,亦會減少依賴紙張作傳遞文件之用,但毫無疑問復印機在復制文件這種簡單工作上,確實比電腦更方便。

1. 充電: 壹條高壓導線把圓柱形復印鼓表面上充滿負性靜電電荷叫做電纜線corona wire 或充電輥charge roller。 復印鼓用光電導材料(例如硒)塗制成 。當暴露點燃光導體會變成傳導體。

2.曝光:曝光燈照射了原稿,把原稿的白色區域光線反射到復印鼓表面上,該區域被照射下(原稿的白色區域) 變成導電,因此電荷接到地線排走,不被照射下(原稿的黑色區域)仍然帶負電荷。結果在復印鼓的表面上有壹個潛伏性的影像。

3.顯影 :碳粉是正電荷。當它應用到滾筒顯影,它被吸引而且附著於負電荷 (黑色區域),正如紙用靜電附著於壹個供玩耍的氣球上。

4.轉印:因比壹個復印鼓較高的負電荷,在復印鼓的表面上產生的碳粉影像轉印到紙上。

5.定影:由高溫高壓滾軸.把碳粉熔化並黏貼文件上。

6.清潔:用清潔刀片把復印鼓碳粉清走。

1949年,施樂公司開發了第壹個稱為型號A的靜電圖像復印機。施樂公司取得了如此大的成功以至於復印技術被大眾稱為“Xeroxing”,施樂公司積極應對以防止“xerox”成為壹個通用商標。“Xerox”在壹些字典中作為復印的同義詞出現,這導致施樂公司發出信函和廣告要求他們更改這些條目,並且要求人們不要這樣使用“Xerox”。但是,僅僅在北美地區出現了這種情況。例如,在不列顛群島“復印”遠比“Xeroxing”使用更為普遍,這或許是由於在復印技術開始流行之後來自日本和歐洲制造商的復印機數量遠遠超過施樂公司的產品。在壹些語言中使用混合詞匯,如在波蘭語中廣泛地使用kserokopia(“xerocopy”),盡管施樂公司商標的復印機所占市場份額很小。

隨著技術進步誕生了靜電復印技術,首先在硒鼓上生成壹個高對比度的靜電影像,然後壹種可熔化的塑料粉末(稱為墨粉)轉送到普通紙上,經過加熱熔化到紙張上,這個過程類似於激光打印機中使用的技術。技術進步帶來了彩色復印和靜電復印藝術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的發展。

壹些市面上作為復印機銷售的產品使用噴墨或者膠片轉印技術取代了基於硒鼓的工作過程。

近年來,高檔復印機采用了數碼技術有效地將掃描儀和激光打印機組合成復印機。這種設計有幾個優點,如圖像質量自動增強、“組建任務”的能力或者獨立於打印過程的掃描頁面圖像。壹些數碼復印機能夠作為高速掃描儀使用;壹些型號能夠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文檔或者能夠在局域網中共享。

壹些低檔的復印機也使用了數碼技術,但是它們通常是由連接到普通個人電腦的掃描儀加上壹個噴墨打印機組成,而這兩種設備的速度遠遠低於與之對應的高檔復印機。但是,低檔的掃描-噴墨打印組合能夠提供壹種比傳統彩色復印機成本低得多的彩色復印能力。電子器件的成本如此之低以至於壹些掃描儀-打印機組合帶有壹個內置的傳真機。(參見多功能打印機。)

MFP彩色復印機彩色墨粉在1950年代出現,但是直到1968年3M公司發布第壹款Color-in-Color復印機時真彩復印機才開始商業化上市,這款復印機使用了壹種染料升華工藝而不是通常的靜電技術。第壹款靜電彩色復印機是佳能公司在1973年發布的。

彩色復印機由於使偽鈔的制造變得容易而成為各國政府擔憂的對象。壹些國家在鈔票中采用了壹些防偽造技術以使通過彩色復印機制造偽鈔更加困難。這些技術包括水印、顯微印刷、全息圖像、使用塑料或其它材料制作的纖細安全條紋以及使鈔票在不同傾斜角度能夠顯出不同顏色的墨水。壹些復印機中帶有特殊的軟件以防止復制帶有特殊圖案的鈔票。

復印有版權的文件,例如書籍或科學研究報告等,在大部份國家都受到法例的監管,但對部份人士尤其是學生來說可能已是壹種風氣,因為為了僅僅數頁內容或壹篇文章就購買壹本書可能有點無謂,事實上合理使用(在美國)或公平處理(在伯爾尼公約的國家)原則允許這種以研究目的的復印。

在壹些國家例如加拿大,部分大學的復印機及復印中心需為每張復印本向版權費收集者支付版權費,版權費收集者會將版權費分配給多間教科書出版商。在美國,大學課堂壹般需要復印的文章,講義,繪圖或其他資料,講師或復印店需負責弄清楚版權問題,版權資訊通常在資料的前面列明。


(謝盛友 整理編寫 於2008年5月31日,德國班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