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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與新聞自由

謝盛友


 

奧運與新聞自由

作者:謝盛友

根據《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奧運會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將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方便。是真的這樣嗎?

由於新聞理念上的差異,在西方人觀念裏,對新聞價值的判斷,不太註重正面“歌功頌德”的新聞,因此西方記者在取舍新聞時,奧運期間難免有不同的聲音出現:批評,不是刻意;挑剔,不是有意。

近日,全世界媒體對國際奧委會默認中國仍然局部封網的政策可謂壹片嘩然。根據記者在中國內地各地區了解,德國之聲中文網已經基本解封,解封的還有 BBC 中文網、維基百科等。

北京奧組委的發言人孫偉德表示,外國記者將獲得“充分”的信息來源。但什麼是充分?

我們承認,每個國家都有壹些網頁受到屏蔽,從兒童色情內容到右翼極端組織的網站,但是不會封鎖象大赦國際,德國之聲, BBC 這樣的合法信息網站。毫無疑問,網絡是記者搜集信息的重要渠道,所以這方面的限制必須取消。不然,什麼叫做充分?而且,是否充分,我認為,應該由記者自己來判斷,是否擁有充分的信息資源,而不是由擁有權力的官方來定義。

西方社會成功走向現代化,有壹個很重要秘訣,用權利 (right) 去限制和制約權力 (power) 。

所謂權利,就是權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動空間。權利和權力是壹對既相關聯又相對立的概念。簡單說來,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種行為或者獲得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後者則指公共機構可以強制他人為某種行為的力量。壹句話,權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權力則主要是強制力。

也可以這麼說,權利是被管理者應有的,權力是管理者擁有的。若政治化解釋,權利是人民應有的,權力是政府擁有的。

新聞記者必須跟權利壹條心,而不是跟權力壹條心。

其實,人類社會權利與權力的鬥爭永不停止。別說老百姓要與權力鬥爭,爭取自己的權利,新聞記者也要爭取自己的權利,才有德行。

閱讀德國新聞史的人,壹定知道“明鏡事件”。毫無疑問,奧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 , 1923 - 2002) 是戰後德國新聞記者第壹人。

1962 年 10 月 10 日 ,明鏡周刊登載了壹則封面故事,詳細分析了德國與北約組織的軍事實力,這篇文情並茂的專論,仔細地評估在德國境內完成的壹個重大的模擬反擊華沙公約入侵的演習 ( 代號 Fallex 62 ) ,也報導了整個演習的過程,沙盤推演與反擊計劃,最後導出壹個結論:北約及德國的軍事實力絕無法抵擋華沙集團的淩厲攻勢,且在美軍由西歐以外地區派遣第二波軍力到達前,整個西德就會淪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國震驚。當時的德國總理阿登納對這壹泄密行為感到震怒不已。

不少民眾投書認為,原來政府壹貫宣稱德軍與北約軍力強大,只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當時德國國防部長施特勞斯 (Strauss) 十分惱火,請求聯邦檢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謀外國開戰罪嫌搜索明鏡周刊社,檢察官遂率員對位於漢堡的明鏡周刊社之辦公室及檔案室,共七樓,總計 170 個房間進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檔案、文件,甚至羈押雜誌社的發行人和幾位編輯,最後還對這些人提起公訴。

當時的“明鏡周刊事件”振動整個德國,公眾社會感到極度震怒,因為當局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以突然襲擊的手段逮捕記者,勒令關閉明鏡的編輯部。漢堡民眾為此舉行了抗議集會,而當時正被警方拘留的奧古施泰因則為此頗感欣慰。他說:“這是我少有的幾個難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號,透過高墻,傳進我的牢房,他們的聲音特別大,我根本無法入睡。”

在公眾的抗議下,法院連正式審判程序都未進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無罪。明鏡周刊受到檢察官為期數周的翻箱倒櫃,弄得人仰馬翻,於是,獲得法院的無罪判決後,立即向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確認這種搜捕行動的違憲性。這便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 1966 年 8 月所公布的“明鏡周刊案”。

德國的刑事訴訟法第 53 條 (53StPO) 及 383 條 (383ZPO) 分別規定:報社、雜誌的編輯人員,可以如同律師、醫師及神職人員等,擁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拒絕作證權,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資訊來源的文件之權利。這兩條被認為是保障新聞來源秘密的“守護神條款”,使得本案檢察官搜查媒體的合法性更受到懷疑。由於本案涉及甚多復雜的法律制度問題,最後聯邦憲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達成違憲決議,但是聯邦憲法法院卻對於本案所涉及的問題,作了幾個極為重要的原則宣示。

第壹個原則便是:媒體沒有法律上的特權,並且負有維護公共利益及國家安全之義務。刑事訴訟法雖未排除檢察官搜查媒體的權力,但鑒於媒體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國家有無“新聞自由”保障的指標,因此,任何搜索媒體的舉動,絕對要“謀定而後動”,也就是必須絕對尊重“比例原則”,不能夠有絲毫的權力濫用情形。

第二個原則是:新聞媒體須有拒絕提供資訊來源的權利與義務。憲法法院特別聲明,保障新聞自由的第壹步便是要保障“新聞來源自由”。因為提供消息者會“信賴”報社不會泄露消息來源才敢提供資訊,所以,“編輯秘密”正是使媒體有機會提供社會大眾發現真象的機會。這種新聞來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壹個民主社會不會淪入專制、獨裁的最好方式。

制約媒體功能和新聞自由的法律及規章框架,隨著技術及其他因素的新變化而有可能進壹步演變。但是,在新聞自由原則的捍衛者看來,“保障新聞信息充分來源”這壹原則將永遠不會改變。這是新聞自由的基石。


寫於 2008 年 8 月 1 日 ,德國班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