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你好女性主义!
作者:谢盛友
一位湖南人(算半个老乡,因为我以前在长沙工作过)来找我,她的女儿嫁到班贝克,女儿生产前她这当妈的比自己的女儿还要焦虑。半夜里女儿和洋女婿已经去了医院,走前嘱咐她留在家里,不要擅自到医院,不懂德语,到了医院,反而多出一件事,别人头忙脚乱还得照顾她。
她到我餐馆里来,请我或我太太带她去医院,我有急事要办理,太太不在餐馆,没有人能开车带她去医院,我决定给她写两个中德对照的纸条子,让她凭条子“独立”行事。
我问:“你女儿叫什么名字?女婿叫什么名字?” 她回答:“我女儿叫林明艳,女婿名字我不知道,这是我女婿的手机号码,你可以打电话问一下。”
意料中,对方电话没人接,我听到留言:这是米勒的手机,…… 。 我说:“我若不知道你女婿的名字,我写的条子对你没有什么帮助。现在我知道了,他们家叫米勒。” 惊慌中,她问我:“那,小孩生出来以后就不姓林了。” 我:“小孩不姓林,你女儿也已经Miller(米勒)了。” 再度惊慌的她:“那,怎么行呢?” 我:“你女儿林明艳,姓氏不也是跟从她父亲的?!” 她无语。
行笔到此,想起李昂(原名施淑瑞),2002年在瑞士与她和她姐姐施淑青聊天,我说:“《殺夫》李昂,你好女性主义!敬佩一下!” 李昂回答:“当年赶时髦,来个女权主义,跟从妈妈的姓氏,现在想起来,还是亏,妈妈的姓氏不也是外公的!”
身边的二分之一湖南老乡:“跟谁的姓,大是大非,哪能听从洋女婿随便指定!” 我无语。
(以下文字资料来源:中外文报刊选读) 女性主义的观念基础是认为,现时的社会建立于一个男性被给予了比女性更多特权的父权体系之上。
女性主义(女权运动、女权主义)是指一个主要以女性经验为来源与动机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许多女性主义的支持者也着重于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妇女的权利、利益与议题。
女性主义理论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平等的本质以及着重在性别政治、权力关系与性意识(sexuality)之上。女性主义政治行动则挑战诸如生育权、堕胎权、教育权、家庭暴力、孕妇留职(maternity leave)、薪资平等、投票权、性骚扰、性别歧视与性暴力等等的议题。女性主义探究的主题则包括歧视、刻板印象、物化(尤其是关于性的物化)、性的物化、家务分配、压迫与父权。
从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妇女结婚后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这是夫权婚姻的产物。有只用“夫姓”与“夫姓+本姓”两种基本形式。 现代国家的法律对于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种情形: 1、坚持妻从夫姓原则:瑞士民法典第160条中规定:“(一)丈夫的姓氏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权当面向公民身份登记官员提出要求,将自己原有的姓氏置于夫姓之前。” 2、实行从一约定,无约定时从夫姓的原则。如《德国民法典》第1355条第2款就作此规定。 3、允许双方当事人任意约定原则。如原《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条就作此规定。 4、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则。中华民国1929年民法第1000条就作此规定。 5、保持各自姓氏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就作此规定。
很多西方国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便以夫姓闻世。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尽管离婚了)仍然使用前夫的姓氏。不少女性主义者反对女性必须在婚后改从夫姓。
中国古代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马姓女子嫁与王姓男子,女子婚后特别是亡后就只称“王马氏”。1929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编第三节第一千条,首次对“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赘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权上完全平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现代的中国大陆除了在族谱和墓碑外已经几乎完全不用这种形式。
台湾、香港、澳门、海外华人旧时代中不少人则用“夫姓+本姓”作为妇女婚后的姓,如方瑀嫁给连战以后叫“连方瑀”。香港在正式场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为政府官员或名门望族的女性,例如陈方安生、范徐丽泰、叶刘淑仪、罗范椒芬、周梁淑怡、梁刘柔芬、林郑月娥等。
写于2008年8月29日,德国班贝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