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司法独立
作者: 谢盛友
深夜睡不着,接到国内一个电话:“尸体不能解剖!我是亡者的父亲。根据法律,有配偶者,必须经过配偶签字才能解剖,没有配偶,则父母说了算。……” 亡者是一个国内来的在我们这所大学里读书的留学生,年仅23岁,游泳溺水身亡。电话里我安慰亡者父亲,这位大哥因失子而悲痛至极。
预料中,第二天我通过法官朋友获得的答复,当然亡者父母不会满意: 非正常死亡,检察院必须介入,为了查明死因,必须解剖。
想起读刑法时,德国教授喜欢举这样简单而又非常典型的例子: 富人儿子娶了一个穷人姑娘做老婆,婚后不久老婆因为贪财把丈夫毒死,法医要求解剖,查明死因,富人老婆抗拒:我是他老婆,没有我的同意,你们没有权利解剖。……
鸦片战争前后,人体解剖才开始传入中国。1900年以前,尸体解剖由外国人实施,可供解剖的尸体极少。1900年以后,中国人开始介绍西医解剖学,以丁福保最为系统。他于1903年任京师大学译学馆生理学教授。
亡者的父母亲来德国,我协助他们处理后事,其父亲整天一句话:“为什么要解剖我儿子?我们是中国人呀!要解剖,你解剖你们德国人好了!” 德国检查院从头到尾是一致的回答:“司法独立,为了查明死因,必须解剖。” 该案子在调查处理中。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纽约说:“我认为,在中国发展民主,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逐步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国家的权力被服务于人民。第二,改革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建立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第三,政府应受人民的监督,增加政府的透明度,特别是,政府应该接受新闻媒体和其他党派的监督。还有一个很重要因素,在中国发展民主,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需要引进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要循序渐进。”
温家宝尽管下巴连嘴唇微微颤动,但其话语略别于以往和他人官式。“建立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多么令人震撼!
司法独立泛指“裁判上独立”与“制度上独立”。 裁判上独立:指司法机构中的法官的判决必须根据法律及事实作出判断,不受任何外在干预或影响。 制度上独立:指在于保障审判体系,于司法事务的实践,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门不当控管,以内部有效运作来实践制度上独立。指司法权不仅独立,且与其他的政府部门的权力是平等的。例如:三权分立。现代各国保障司法独立的方法,通常是法官一经聘用后,行政和立法部门即不能轻易地将他解除职务或减少薪酬,使法官能安心地工作。
毒奶粉事件以来,我与80后留学生对谈,我问:“2008中国震撼了世界:瓮安骚乱,杨佳袭警,江西撞楼,毒奶事件,煤矿事故不断,深圳大火烧死许多人。…… 这些最根本的原因是什么?”
同学们一般回答:人的道德沦丧,责任心下降。 对!不完全正确。我仍然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
中国宪法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实际上中国在整个司法权力的架构方面,让司法在财政、人事方面受控于地方党政。法院和检察院必须服从同级的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同级的政府,以及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说,它实际上是一个地方化的设计。谁来当院长,谁当检察长,法院和检察院的财政来源,全部都操纵在地方权势手里。地方的政法委员会经常对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进行提前协调,把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公安部门的首长,甚至律师等召集在一块,在审理之前进行协调,基本上审判之前已经判决了,先判后审,后边就变成走过场。
有独立的司法体系,社会还不一定会公正;没有独立的司法,社会肯定没有公正可言。所谓的独立性就是能够让法官依照法律的规范对案件进行平衡的裁判,司法的过程不仅是纠纷的解决过程,也是规则的不断确立的过程。 司法独立的国家,能够让绝大部分司法案件得到相对公正的解决。
帕斯卡( Blaise Pascal 1623-1662,法国著名的数学家、物理学家、哲学家和散文家)曾说:人是什么?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兽。 的确,人有可能进化成天使,也有可能堕落为野兽。瓮安骚乱也好,杨佳袭警也好,毒奶事件也好,扩大“天使”,压制“野兽”,最根本的途径是司法独立。
写于2008年10月1日星期三,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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