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口费”
作者:谢盛友
读报获知,今年9月20日,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死亡矿工1人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两天内共有23家“媒体”的28人以记者名义前往该矿,领取矿方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封口费”。 该事件经部分媒体曝光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派出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经初步核查,领取“封口费”人员中,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的有2人,其余多数则是假冒新闻单位的普通人。
《文汇报》在一篇评论中指出,企图以钞票塞记者嘴巴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令人憎恶。
二十多年来我一直书写表达,新闻记者要做“开罐头”的人。我们中国人的祖先非常聪明,发明了这个“德”字,所谓“德”,就是“两个人一直一条心”。 新闻记者的德行就是,应该跟权利一条心,而不是跟权力一条心。西方社会成功走向现代化,有一个很重要秘诀,用权利(right)去限制和制约权力(power)。
权力衍生腐败,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有偿不闻”同“有偿新闻”一样,都是媒体滋生的腐败。媒体、记者,不仅拥有话语权,而且拥有话语的优先权。“封口费”不只是封住了记者的口,同时也蒙上民众的眼,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协助问题企业共同欺瞒社会,逃避社会责任。这是传媒的耻辱。
向记者发放“封口费”,在国内一些地方早已成为一种“潜规则”,早不新鲜。我说过,“潜规则”就是夜壶,见不得人,上不了台面,但是,很管用,很多人都懂得使用,乐意使用。
“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 、“明规则”而言的。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成俗的、但是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创造“潜规则”这一概念的吴思先生说:所谓的“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
具有中国特色的“封口费”是按照具有中国特色的“潜规则”来运作的,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潜规则”阻止中国的新闻记者“开罐头”。记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罐头”呢?当然只有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记者才能“开罐头”。在司法独立下,若记者没有良心,记者不可能“开罐头”;没有司法独立,而记者接纳了“封口费”,肯定不会“开罐头”。
西方用一系列的法律来保障自由独立的记者自由“开罐头”。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检察官搜查媒体是不合法的。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作过几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宣示。 比如: 第一个原则便是:媒体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并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之义务。刑事诉讼法虽未排除检察官搜查媒体的权力,但鉴于媒体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国家有无“新闻自由”保障的指标,因此,任何搜索媒体的举动,绝对要“谋定而後动”,也就是必须绝对尊重“比例原则”,不能够有丝毫的权力滥用情形。
第二个原则是:新闻媒体须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法院特别声明,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来源自由”。因为提供消息者会“信赖”报社不会泄露消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第三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说:“如果政府和报纸两者之间只能有一个存在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在美国宪法确立后不久的1789年,其时的执政党联邦党试图通过《外侨和通敌法案》来扼杀媒体对政府的批评。这一举动受到广泛的反对,对联邦党的执政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托马斯•杰斐逊是法案的反对者之一。杰斐逊在1800年的美国大选中当选为总统。当选后,他赦免了所有因该法案而被捕的人。在就职演说中,杰斐逊反复强调自己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支持:“如果我们当中有人试图解散我们的联邦政府或者摧毁我们的共和制政体,就让他们在真理可以自由的修正谬误的环境中如纪念碑一般静默吧!”
没有拿“封口费”的记者不一定就有记者良心,但是,拿了“封口费”的记者肯定没有记者良心。而一个健康的社会需要独立的司法和有良心的记者。
写于2008年11月2日, 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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