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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自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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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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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自卫权
俞力工
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国际社会为防止悲剧重演,拟议了《联合国宪章》,其最大特点便是禁止使用武力。《宪章》除了规定经安理会授权的对侵略者进行的武力制裁外,还在第51条规定一个国家受到武装攻击情况下所进行的自卫权利。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上武装冲突甚多,援引“自卫权”的例子也同样之多。然而,对“武装攻击”最具权威性与指导性的判例,便属1986年联合国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事件”的判决。当时,由于美国在洪都拉斯培训、武装尼加拉瓜的叛军,洪都拉斯当局也参与纵容该武装力量以推翻尼加拉瓜政府为目的,长期、大规模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攻击,因此,国际法院将其判定为“武装攻击”事件。
至于两国间的小规模边境冲突,由于不威胁到任何一方的生存权以及国家安全,则国际法领域皆以“小规模武装冲突”(small violence,kleine Gewalt)视之。换言之,处于迫切情况下的小规模反击行动属于法律允许范围。但如果任何一方有意进行大规模自卫反击,则应当依法向安理会提出充分理由并听从安理会的裁决。以此次以色列的武装进攻加沙地带的非紧急性事件而言,正当的途径应当是寻求外交、法律途径,争取国际社会派驻维和部队保障边区民众的安全,而不是大张旗鼓地进行军事进犯,并因此导致大量平民的死伤。
值得顺便一提的事件是,1976年以色列政府为解救一架受巴勒斯坦恐怖分子劫持的以色列航空公司的民用机,而派遣特种部队秘密前往乌干达。国际法虽然没有对此类案例做出任何指导性规定,但国际社会却几无例外地支持以色列政府的行动。原因即在于该事件具有迫切性,同时该军事行动的目标明确,规模对称。因此,从法律角度审视,也属于“小规模武装冲突”范围。现下许多人听到批评以色列的声音,便抬出“反犹太主义”的帽子。其实,不适时劝阻以色列的“反恐战争”(英、美都已决定放弃),不只是会使得以色列在国际上更加孤立,甚至还糟蹋了经受两千年苦难遭遇的犹太民族的“道德优势”与国际同情。
当前以色列一方不时提到反恐策略的“投鼠忌器”困扰,和伤及无辜的不可避免性。就这方面,本人以为应当虑及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是,以方该努力的是,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安理会成立国际反恐机制,而后采取集体办法,在全球范围将恐怖分子一网打尽。这么做,在布什在位期间,恐不容易获得其认同。如今,奥巴马即将上任,法律手段应当是他展现才华的最佳平台与时机;一是,单凭自己的力量继续进行“反恐战争”,而结果却可能是恐怖分子杀不胜杀。这时,反映的问题便不是以方的被动与无辜,而是事件本质涉及以方的非法占领和巴方的自卫反击。果真如此,选择性似乎也只有两个:要么终止殖民活动,给于巴勒斯坦人民一块足以安身立命的土地;要么,不计后果地继续尝试瓦解巴方军民意志,而这么做,处于21世纪的今天,成功的机会等于零。200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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