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本书叫做《中国不高兴》,中国是一个国家不是一个人,一个国家怎么会不高兴呢?应该是中国人不高兴。根据媒体报道,99%以上的中国访民不高兴,这回真的不高兴了。
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最近负责任地表示,“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 —— 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见《中国新闻周刊》3月18日)。孙东东是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他此番言论在中国社会上迅速引起广泛争论。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的中国访民表示强烈不高兴,访民们前往北京大学,决心与孙东东教授就“老访民是不是精神病”的问题进行理论。
有访民说:“谁家要是被拆了,被抢了,谁家要是死人了,他要是不找,那才是神经病呢!所以从孙东东这个理论来说,要我说孙东东是神经病。所以我们坚决要求,给孙东东去做鉴定。”
根据于建嵘教授《精神病学专家孙教授的拍脑袋学术》(来源:南方都市报)的文章,2003年时任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接受《半月谈》杂志采访时亦指出:“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者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这和孙教授的说法显然存在矛盾。
我认真阅读了国家信访局的文宣资料,其中,信访局的职责: 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地方和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中央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指导全国信访业务工作;研究、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信访法规: ••• 法律法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5-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7-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05-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5-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5-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05-01-13 ••• 信访条例 ••• • 国务院信访条例 2005-01-18 • 国务院信访条例(英文版) 2006-03-07 • 北京市信访条例 2006-11-07 • 江苏省信访条例 2006-11-10 •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12-12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5-09-02 • 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2005-01-13 • 河北省信访条例 2005-01-13 • 上海市信访条例 2005-01-13 • 江西省信访条例 2005-01-13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中国信访局有一半的工作类似德国县一级的初级法院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Rechtsberatungsstelle)的工作。 一个国家是不会不高兴的,一个人肯定有不高兴的时候。不高兴肯定有很多原因,中国的弱势群体,因为物质贫困、因为权利贫困,会有不高兴的时候。 在中国,法律成为富人游戏人生的工具,成为富人逃避责任的利器。在中国,法律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逐客令,因为他们支付不起昂贵的诉讼费。在中国,有些穷人也将认真进行到底,讨个公道,赢了官司,却输掉永久的生计。
中国的信访局是接纳中国访民的地方,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访民的问题。
德国经验。德国再穷的人也可以打官司。每个初级法院都设有一个公开对外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在这个部门工作的人,基本上只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没有法官资格或律师开业资格,也有退休的法官或退休的律师。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只提供建议,不接纳案子。 若你没钱打官司,可以按照《诉讼费补助法,德文:Prozesskostenhilfe》(以前叫做《穷人法德文:Armenrecht》)向法院申请补助,不管你是被告还是原告,只要证明你是穷人,你就可以获得补助。不管是民事法庭还是行政法庭,不管是劳工法庭还是社会法庭,都同样对待。 如果你委托了律师办理案子,你是穷人,律师代替你到法院申请,你只要签字就行。当然,这样的补助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被批准的,不仅审查你家庭的财产,还要审查你银行里的定期、活期存款,等等等等。 一旦补助申请批准了,开庭费、律师费全部由国家承担。外国穷留学生基本属于这种。也有比较穷的德国人,法院视其收入状况,或半免诉讼费,或批准同意四年内分期无息支付诉讼费。 笔者特殊经历: 2001年6月30日早上吃完早餐后,我准备像往常一样去上班,突然间,我发现我的钱包不见了。为什么?我很少丢东西,这次怎么把自己的钱包给丢失了。我拼命地回想在此以前去过的地方和做过的事情。对了,昨天晚上八点在银行打印Kontoauszug(银行结单)时,我把结单拿回来,却将自己的钱包忘记在银行打印结单机的旁边。我赶紧回到银行,我多么希望会再次看到我的钱包,一个陪伴我走过多年岁月的钱包,可是,我失望了。 冷静了以后,我写了一贴“告示”,张贴在银行打印机旁边。“本人不慎,昨晚八点在此丢失钱包,好心拾者若归还,本人不追究刑事,而且还重金奖赏......” 三天过后没有任何消息,我到银行问管理负责人,我到底应该怎么办。负责人告诉我,先到市政府失物招领处看看是否拾者已经将钱包送到那里。失物招领处回答,没有任何钱包。 我想起银行天花板上的监视器,于是,到警察局报案。警察记录下我的口供,并答应为我调查。警察与银行合作,从监视器的记录和打印银行结单的情况,判断出谁是顺手牵羊者。警察立即传讯拾者,明确地告诉她,警方有证据证明是她与另外一个女性共谋侵吞了他人的钱财。 我的律师 8月 8日给她写信: 我的委托人不慎将钱包遗失在银行,里面有一定数额的钱财,警察局已经证实是您拿走钱包,至今仍未归还,这是侵吞他人钱财,是严重违法的。我们正在调查您违反刑法的程度,当然从民法角度来看,您有义务归还失物,所以我们要求您在8月18日之前归还钱包。同时我们提醒您,若您按期归还钱包,这将大大减轻您刑事违法的程度。 好几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音信,最后检察院决定,拾者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初级法院决定开庭。 开庭时我才知道被告常年失业,生活潦倒,当然她的所有官司费用、律师费用都按照德国《穷人法》而被减免,全部由国家承担。 尽管法院判决,被告两个星期之内必须归还钱包和钱财,但是,我放弃追回。 走出法院门口,面对德国法院门口庄严的国徽,我深深地呼吸德国的新鲜空气。我发出来自内心的震撼:德国《穷人法》万岁! 一个失业者、生活潦倒的人也有能力堂堂正正地在其律师的陪同下站在法官面前,振振有辞。
这位德国人被告是高兴的,因为她有德国《穷人法》支撑着。如果中国也有《穷人法》作为访民的法律后盾,我相信99%以上的访民是高兴的。 写于200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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