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陈水扁状告奥巴马:解读《旧金山和约》
中国时报一篇文章《扁告欧巴马 民进党:意外及不解》全文如下:
2009-09-23 新闻速报 【中广新闻/陶泰山】
陈水扁将告美国总统欧巴马与国防部,认为美国应负起对台管辖权,民进党中央指出,依据台湾前途决议文,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陈水扁有关台湾主权论述,与民进党立场并不一致,对于陈水扁动作很意外,也不了解他的考虑为何。
民进党代理发言人郑文灿指出,依据民进党一九九九年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台湾的主权属于两千三百万台湾人民,台湾前途由两千三百万台湾人民自主决定,对于陈前总统主张依据旧金山和约,台湾仍在主要占领权国美国管辖下,委托福尔摩沙法理建国会执行长林志升具状控告美国政府应负起占领台湾的义务一事,民进党感到意外也不解。
郑文灿说,民进党不了解陈水扁控告美国政府是要凸显问题或凸显荒谬,但陈水扁对于台湾地位的陈述主张,与民进党立场并不一致。
陈水扁要控告美国总统欧巴马,因为他认为依据「旧金山和约」,对台湾有占领权的美国政府,必须要在台湾启动「美国军事法庭」,来审判他是否贪污,对此,国民党立委蒋孝严痛斥陈水扁荒唐,批评陈水扁的说法是让台湾蒙羞;国民党立委李鸿钧则说,陈水扁大概是关太久神经错乱,应该找个医生去帮他治疗一下。
陈水扁又出招,他要美国总统欧巴马负起对台湾管辖的责任,启动在台湾的美国军事法庭,来审判他是否贪污,听到这样的说法,蒋家后代立委蒋孝严痛斥荒唐,批评陈水扁当了八年中华民国总统,现在却说自己是流亡政府,这样的主张会让台湾蒙羞。
国民党立委李鸿钧则是同情陈水扁的精神状态,认为应该请医师治疗一下。
国民党立委邱毅则说,陈水扁一心想去美国打官司,目的就是要更接近自己藏在美国的赃款,因此就算污蔑自己的国家,也在所不惜。
(引文完)
旧金山和约是什么?内容如何?陈水扁为何对此感兴趣?
对日和平条约(通称旧金山和约或旧金山和平条约),是同盟国与轴心国日本所签订的和平条约。 1951 年 9 月 8 日,包括日本在内的 49 个国家在美国旧金山签订了这份和约,并于 1952 年 4 月 28 日正式生效;这份和约的起草人为当时的美国国务卿顾问杜勒斯。
该和约主要是为了解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和约的第二条声明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于第三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于琉球群岛等诸岛实施联合国信托管理。
随着这份和约的正式生效,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的状态;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 1956 年 12 月 12 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一致决定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日本为联合国会员国。 12 月 18 日经联合国 45 个成员国提案, 51 个成员国附署;联合国接纳日本成为第 80 个会员国。
苏联、波兰及捷克反对条约内容,拒绝在和约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因中国代表权问题未参加会议。但中华民国于 1952 年与日本在台北另签订了《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台北条约),条文中承认《旧金山和约》中关于台湾的条文内容。但是,同年 9 月 18 日,周恩来发表声明,称台北条约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效力。该条约于 1972 年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日本单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已经失去意义”,但台北和约是《旧金山和约》的延伸,应受等同《旧金山和约》的保障,契约国不得片面废止条约内容。
另外,朝鲜与韩国也因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也未签署《旧金山和约》。直至 1965 年韩国才与日本签订日韩基本条约解决问题。
学者讨论记载:
1. 旧金山条约规定日本放弃台湾主权的生效日是在 1952 年 4 月 28 日 ,也就是签定中日和约的当天,日本在当天放弃主权让渡给中华民国政府,将台湾人判定为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可以解释日本当天将人民管理权让给中华民国。
2.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 1952 年向立法院解释这个条款时表示,《旧金山和约》“并未规定把这些岛屿归还给中国”。当时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约进行质询,有立法委员说:“台湾和澎湖群岛的地位是什么?” 叶公超回答说:“事实上,这两个地方正由我们控制……然而微妙的国际形势使得它们不属于我们.在现行情况下,日本没有权利把台湾和澎湖群岛转移给我们,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们也不能接受……。”( 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
3. 中国人民共和国 (PRC) 从未成为台湾之管理当局,也非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明文规定之受方,应无权利及权益主张台北和约失效。
4. 台北和约之签订双方为战后台湾之管理当局 - 中华民国 (ROC) 与日方共同签订,若要主张失效也应由中华民国 (ROC) 与日方共同主张,单方面日方之主张失效,除非日方以宣战方式主张,并取得胜利,否则只要有一方不同意,该已签订之和约便仍然有效。
5. 旧金山和约第 26 条明定日方将与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于旧金山和约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当时美方并要求日方尽速与 China ( 当时已分裂为二, PRC 及 ROC) 签订和平条约,旧金山和约才正式生效。故旧金山和约并非仅止于该条约本身,实际上仍包括之后日方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平条约。台北和约即为其一,且是在旧金山相同条件下,亦即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得延续,且台北和约条文中也再次言明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b 项放弃条文。
6. 日方当时签订双边和平条约 ( 台北和约 ) 之一方为当时台湾之战后管理当局,也是与日方交战之一方的中华民国 (ROC) 。而非之后因内战取得中国大陆地区统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PRC)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 (PRC) 若欲主张台湾之相关权利及权益,其来源必需是由继承旧有中华民国政权之权利及权益而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PRC) 对于旧有中华民国 (ROC) 政权之权利及权益,至今尚属于不完全继承,金门、马祖之所有权利、台湾之战后管理当局均未被继承。至今双方仍处于未签订停火协议的状态,而实质上却与大韩民国与朝鲜类似,已分裂为实质上的两个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