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洛杉矶时报》报道,加州上诉法庭日前以2:1作出裁决,洛杉矶著名私立中学六名学生,在网上贴帖对其同学发出死亡威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权的保护。
洛杉矶私立哈佛—西湖中学,是一所著名的顶尖学校。此前,有六名学生将一名15岁的男生贴上同性恋的标签,并在网上发出“要死还是要活”的威胁。该名学生家长为了保护儿子,在洛杉矶警局和检察官都拒绝对这六名学生提出控罪后,替儿子办理退学手续,举家迁往北加州定居。当时警官和检察官都认为,这只是青春期孩子不成熟的网络沟通所致,不符合犯罪起诉的标准。许多人也认为,这只是孩子们的一种言论表达,并没有行为发生,属言论自由范围。被告学生的律师试图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权驳回控告。
但是洛杉矶高等法院和第二区上诉法院都裁决,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不适用于此案。此项裁决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引起不少关注和争议。而且,虽然法院的裁决案讨论的是言论自由问题,而不是是否仇视罪。但这项裁决的结果使得该家长可以以仇恨罪起诉六名学生。
在美国,联邦和大部分州都通过一系列关于“仇恨罪”(hate crime)的法案,《1969年联邦仇恨罪法案》是一部关于联邦仇恨罪的重大法案,根据这项法案,任何人因他人的种族、肤色、宗教或在祖籍国的背景对其造成伤害,恐吓或骚扰,都可遭到联邦的起诉。09年10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一项“仇恨犯罪法案”,把对同性恋的敌视攻击行为也列入仇恨罪。
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2008年公布10月公布的2007年关于仇恨罪的数据,2007年全美共有7624起相关案件,其中大约半数是由于种族歧视引起的,其余是由于宗教信仰以及性取向等引起。联邦调查局提供的一个案例是:佛罗里达州,一名男子在一个非裔家庭来查看他家旁边待售的房屋时,在自己院子里竖起一个十字架,点燃,然后对非裔家的男孩说:“我不想在这里看到你。”这名男子以为只是在自家院子里的言行,但结果是因触犯仇恨罪被判处14个月的监禁。
关于仇恨罪的法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涉及言论自由。支持的人认为,法案只涉及行为,不涉及言论,法律不限制人们表达思想和感受的权利。反对的人认为,仇恨犯罪法最终的结果是剥夺人们的言论及表达自由,因为它不仅涉及行为,也会涉及言论。
洛杉矶上诉法庭法官2:1的裁决也反映了这样争议。在网络上发表威胁他人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而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2:1 的结果表明,三名法官的意见并不一致。另一名法官显然对此案不适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持有异议。
这六名学生的言论被认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这个案例说明,在美国,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并不像许多人误解的那样,言论自由是只要没行动,爱说什么都可以,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因为没有实际行动就可以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这个案子里,言论自由的含义,不仅仅是这几个孩子是否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言论,而在于不能够因他人的某些背景对他人进行威胁而造成他人的恐惧,尽管这几个孩子没有任何实际的行为。
法律专家说,这项裁决发出一个警告信号,在美国,即使在互联网上,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互联网日渐普及的今天,洛杉矶上诉法庭的这项裁决所具有的意义引人深思。
0321.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