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日本官方对钓鱼岛归属问题提出的法律依据
俞力工
每当日方提及拥有钓鱼岛的法律依据,一定援引此“对日合约”的第三条内容:《旧金山和约》第三条: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 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 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
看看中方的辩驳,一般均倾向于强调“对日和约”签订前中国两当局如何为美、英等国所出卖而不得参加会议;如何背着中国与日本签订伤害中方权益的条约;如 何埋下“台湾地位未定论”伏笔等等。然而如果仔细观察,会发现即便《旧金山和约》本身,根本就与钓鱼岛扯不到一块儿。
条约中,所谓的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均位于琉球群岛以东甚远地带,与处于琉球群岛之西的钓鱼岛毫无关联。
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一语尽管含糊,却不包括钓鱼岛与日本明言放弃的台、澎。这是因为有关台、澎部分,已在同一条约第 二条有具体的“放弃”规定。此外,第三条内容涉及美国托管范围,如果当时就有把台、澎或者钓鱼岛列入托管范围的意图,应当会像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那样,明 确指出其名称。
就因为《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不包括钓鱼岛,美国于1953年12月25日才会发出“美国民政府第25号令”(即关于“琉球列岛地理界线”的布告),并称: “根据1951年9月8日签署的对日和约,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岛的地理界线”,由是将“新的托管范围”指定为包括北纬28° 东经124°40' 至北纬 24° 东经122° 这条直线以东的地区。由于钓鱼台的位置恰好在北纬25°44' 与25°56'以及东经 123°30'与 124°34' 之间,而且处于这条线的东部,因此给划进了此时颁布的“新托管范围”。 美国托管当局这种单方面将钓鱼岛划入托管范围的做法,尽管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却恰好驳斥了日本提出的“《旧金山和约》已将钓鱼岛纳入美国托管范围”的主张。
于 是乎,情况便相当明确,一.日方所谓“《旧金山和约》确定了钓鱼岛归属日本”纯系无稽之谈;二. 1953年的“美国民政府第25号令”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三。 1972年将琉球群岛与钓鱼岛的管理权一并“交还”日方,更是对中国主权的再度侵犯。2011-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