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為缺少制度規範,二戰結束前諸多國家擬議、正式批準了壹個實施半個多世紀的《聯合國憲章》,並且成為國際關系的基本規範。
1。主權、內政不容幹預;2。禁止動用武力;3。惟有在“自衛”、“安理會授權”、“對敵國的敵對行動進行軍事幹預”(當時是指德、日)這三條件下才允許動用武力。這些都是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則。
冷戰結束後美國推動“人道主義幹預”(近代史上壹向是侵略的借口,也是《憲章》刻意規定主權不容幹預的原因)、“聯合國無關緊要”、“國際保護責任”,其意圖不是改善、修正《憲章》的缺失,而是回避任何約束,或濫用安理會的授權。
無論《憲章》或諸多戰爭法、公約、判例都明文規定“內戰期間第三國維持中立,禁止對任何爭議、交戰方提供武器與軍事援助”。
另外,根據國際共識與慣例,每當壹個新政府產生,國際社會為避免“幹涉內政嫌疑”,不得過於急切承認新政府;同時,不得承認受外界力量扶持的新政府(必然是傀儡)。大家只消看看自南斯拉夫動亂以來的所有事件,就知道國際法已蕩然無存。這正是合眾國取代聯合國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