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因为缺少制度规范,二战结束前诸多国家拟议、正式批准了一个实施半个多世纪的《联合国宪章》,并且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规范。
1。主权、内政不容干预;2。禁止动用武力;3。惟有在“自卫”、“安理会授权”、“对敌国的敌对行动进行军事干预”(当时是指德、日)这三条件下才允许动用武力。这些都是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则。
冷战结束后美国推动“人道主义干预”(近代史上一向是侵略的借口,也是《宪章》刻意规定主权不容干预的原因)、“联合国无关紧要”、“国际保护责任”,其意图不是改善、修正《宪章》的缺失,而是回避任何约束,或滥用安理会的授权。
无论《宪章》或诸多战争法、公约、判例都明文规定“内战期间第三国维持中立,禁止对任何争议、交战方提供武器与军事援助”。
另外,根据国际共识与惯例,每当一个新政府产生,国际社会为避免“干涉内政嫌疑”,不得过于急切承认新政府;同时,不得承认受外界力量扶持的新政府(必然是傀儡)。大家只消看看自南斯拉夫动乱以来的所有事件,就知道国际法已荡然无存。这正是合众国取代联合国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