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武器給叛亂團體符合國際法嗎?
《聯合國憲章》擬定時經過長期仔細推敲、千錘百煉,是件內容嚴謹、環環相扣的國際文書。禁止濫用武力,禁止武力威脅,禁止幹預內政等等方面都有具體規定。如果允許第三國向反叛團體提供武器,“不幹涉內政”的規定便失去意義;而且實際上,國際法院也多次做過判決,裁定第三國無論在申訴國的國內或國外以軍事行動(武裝、培訓)支持反叛軍,均構成侵略行為。
《聯合國憲章》的主要缺失在於兩方面,壹是對暴政(獨裁不壹定是濫殺平民的暴政)沒有對應機制(因為涉及內政);二是壹旦安理會對侵略國做出集體制裁決定,如何組成軍事制裁團體沒有具體規劃(原因是早期美蘇間達不成協議)。但是,冷戰結束後將《憲章》加以修改和完善化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遺憾的是,美國背道而馳,采取單邊主義、霸權主義的做法,將現行國際法體系破壞得體無完膚。
此外,第三國壹旦承認某個政治實體為中央政府,便不得挑戰其管轄權。如果該國發生內戰,即便第三國承認叛亂集團為交戰團體,也應當保持中立地位,不得對叛亂團體提供軍事援助。壹旦內戰結束,某叛亂團體取得實際有效統治地位並受到第三國承認為中央政府,當然,此後對該中央政府的軍援及軍售便屬正常的外交與貿易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