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武器给叛乱团体符合国际法吗?
《联合国宪章》拟定时经过长期仔细推敲、千锤百炼,是件内容严谨、环环相扣的国际文书。禁止滥用武力,禁止武力威胁,禁止干预内政等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如果允许第三国向反叛团体提供武器,“不干涉内政”的规定便失去意义;而且实际上,国际法院也多次做过判决,裁定第三国无论在申诉国的国内或国外以军事行动(武装、培训)支持反叛军,均构成侵略行为。
《联合国宪章》的主要缺失在于两方面,一是对暴政(独裁不一定是滥杀平民的暴政)没有对应机制(因为涉及内政);二是一旦安理会对侵略国做出集体制裁决定,如何组成军事制裁团体没有具体规划(原因是早期美苏间达不成协议)。但是,冷战结束后将《宪章》加以修改和完善化的可能性大大提高。遗憾的是,美国背道而驰,采取单边主义、霸权主义的做法,将现行国际法体系破坏得体无完肤。
此外,第三国一旦承认某个政治实体为中央政府,便不得挑战其管辖权。如果该国发生内战,即便第三国承认叛乱集团为交战团体,也应当保持中立地位,不得对叛乱团体提供军事援助。一旦内战结束,某叛乱团体取得实际有效统治地位并受到第三国承认为中央政府,当然,此后对该中央政府的军援及军售便属正常的外交与贸易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