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謝盛友:民國百年土地資產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臺北國民黨政府多次組織在歐美的大陸學人到臺灣參觀訪問,希望我們這些學人繞道,把臺灣的土改經驗帶回中國大陸。
中國先秦以來歷代有各種各樣的土地制度,比如公有制和私有制,有井田制、王田、課田制、均田制、官田制等。
1902年,孫中山在與章太炎的談話中初步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思想,即“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貢徹不設,不勞收受而田自均。”他明確地用“耕者有其田”這壹概念是在1924年的廣州高等師範講解三民主義的演講中。他說:“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於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 [1]
“耕者有其田”,問題是怎麼讓農民有土地。孫中山要讓農民有土地,還要讓地主也不吃虧。也就是說,國民黨的土改是和平的、雙贏的土改。
蔣介石從孫中山那裏繼承下來“耕者有其田”的理念,但是,蔣介石在大陸的土改是失敗的,為什麼?因為國民黨當年在大陸的階級基礎不壹樣,它代表地主和資本家的利益。這樣的國民黨,怎麼可能通過土改來改變自己的利益?國民黨在大陸有七大姑八大姨,這些利害關系阻礙了蔣介石在大陸的土改,到了臺灣,他是外地人,跟本地的地主和資本家沒有什麼關系。
臺灣土改分三步推進。第壹步是“三七五減租”。從法律條例限定租額,地租不得超過全年主產品收獲量的37•5%,減輕農民的負擔。條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農按時納租,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第二步是公地放領。從日本殖民者手中沒收的公地,全部用貸款方式賣給無地農民,土地所有權改變了,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第三步是“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臺灣政府大量征購地主土地。臺灣政府頒布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法條例》規定,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數額,超過部分壹律由政府征購轉賣給尚未獲得土地的農民。補償地主地價以生產品全年收獲量的2.5倍為標準。以實物土地債劵(7成)和公營企業股票(3成)搭配補償。征購後地主保留的土地,只占耕地總面積的5%,自耕農成臺灣農戶的主體,封建土地所有制自然消亡。
臺灣土改最值得稱道的是“階級合作”式的辦法。“地主、農民和政府坐下來慢慢商量解決土地問題的法子,叫農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損失。”地主的土地雖被征收,但從中獲得大量的股票,搖身壹變,成為新興的工商巨頭。
70年代臺灣成為亞洲四小龍,實得益於50年代初之臺灣和平土改的成功。
蔣介石在臺灣和平土改的成功,奠定了臺灣民主、人權,成為臺灣政治昌明、經濟發展、文化發達、社會穩定的基礎。
這表示,孫中山在大陸所未能實現的“耕者有其田”理念,卻在臺灣落實。
90年代以前,臺灣《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轉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轉移共有,但因繼承而轉移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轉移無效。”1990年臺灣政府對此條款進行修訂,調整私有農地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必須為自耕農的限定,從而為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掃清法律上的障礙。其中的突破在於:壹是放棄全面保護農場的立場,不再堅持優良農地不得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的原則;二是同意農地變更使用從以往的供給引導,轉為需求引導,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嚴格監控農地農用,落實農地管理。
如果說,“耕者有其田”是民國百年的土地資產,我們有什麼理由拒絕這份資產?大陸目前的“土地流轉”政策是否可以借鑒臺灣經驗? 借鑒臺灣經驗,還必須擁有壹個獨立於政府之外的估價機構。德國法律規定,德國土地價格和房產價格並不是由開發商或政府決定,而是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指定,其評估工作獨立於政府之外。評估職業者在評估工作中只對自己負責,並不考慮政府、委托人及個人的經濟利益,且評估職業者評估出的土地價格不需政府確認,但法院只承認評估師簽字的評估報告。在評估職業者進行評估時,政府無權幹涉評估職業者的工作,即使評估結果有損於政府利益。
各地評估委員會則根據銷售價格總匯,每年制定地價圖,提出各個區域的標準土地價格。在地價圖中主要包含三種數據:用途、容積率和價格(每平方米)。每個投資者都可根據地價圖計算房地產的價格、建設規模、投資收益等。利用地價圖,德國創造了壹個模式,城市可以自己決定走什麼樣的發展道路。地價圖目前已完全被德國市場接受,且在市場中通行。壹般每年都會繪制壹張新地價圖,但當估價師按經驗發現地價圖與實際不符,或國家需要時,評估師會繪制新的地價圖。地價圖可幫助政府測算稅收,目前德國政府都是依據地價圖來征收地產稅。由於特殊的地價圖,德國房地產交易透明度非常高,這也為政府征稅、城市建設等提供了諸多便利。
註釋:
1.《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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