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力工 (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十八条有关“托管”的规定,“凡领土已成为联合国之会员国者,不适用托管制度…”。换言之,将钓鱼岛列为托管目标,根本就抵触国际法规定,甚至是对联合国成员的领土主权的侵犯。
鉴于此,“中华民国政府说贴”强调“托管”属于“共同防御条约”的环节是对的。如果能够找出1953-54年的中、美政府间有关“委托防御钓鱼岛”的文件,对解决钓鱼岛问题会有很大帮助。
自1945至1972年美军托管期间,钓鱼台列屿并不在日本统治之下,亦不在任何国家的名义下受到统治,因此美军托 管并无主权上的意义。…美军依据1954年「中华民国与美国共同防御条约」协防台海,也 使中华民国没有与美国交涉的必要。(中华民国政府说贴:钓鱼台列屿之主权声明 http://goo.gl/r0zV7)
(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中、美、英及苏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岛,北海道,九州岛,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
(俞按:依此规定,战后日本本土四岛之外的岛屿,将由包括中华民国的签字国/战胜国决定其去向。其中,既涉及台湾所属的钓鱼岛,也包括琉球群岛。对此,战败国日本不具任何发言权,否则,等同破坏终战与和平协议。)
(三)1971年10月美国政府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它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俞按:1971年日、美依据“归还冲绳协议”归还钓鱼岛行政权予日本,与归还琉球群岛一样,均不涉及归还“领土主权”。因此,真正的“地位未定”不是台湾,而是琉球群岛。提出“琉球地位未定”可能是今后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必要措施。
1871年日本将琉球国编入日本鹿儿岛县之后,李鸿章曾出面交涉,于是有“二分琉球”(日本建议中、日两方瓜分琉球)及“三分琉球”(由做为调人的美方提出,建议北方诸岛让日本占领,中部诸岛维持琉球独立,中方占据南方岛屿)之议。由于无法取得共识,此事拖延至甲午战争中方战败,便造成此后日本的事实占领,但对中国政府而言,始终没承认琉球为日本领土。这也是“琉球地位未定”的法理依据之一。因此,当前对待与那国岛的立场,至多可承认其为琉球所属范围,切不可视为日本领土。)
(四)1952年“中日和约”第四条规定中日废止1941年之前签订的一切条约。对中国而言,“马关条约”一并割让了台湾所属的钓鱼岛,马关条约既然废止,钓鱼岛当物归原主。日方一旦破坏条约承诺,和平条件便不复存在,中、日两方自然恢复“敌国”状态。
此外,《联合国宪章》第53条有“为防止敌国再度侵略,可采取军事制裁行动”(大意)规定。该军事行动不须经由安理会授权,也不违反《宪章》约束动用武力的限制。这两点都是必要时可以借社会界之口提出的法律武器。
张凤强案触及与那国岛与整个东海问题,时刻又极其敏感。事关国家主权及当局声誉,望谨慎为上。 201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