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從国民政府撤退至台湾,先后就出现过形形色色的独立论。以下,不妨列举几个较具代表性的主张:
1、台湾民族自决论。该主张提出后不久,便必须面对“台湾人是否构成不同于汉族的民族?”的问题,同时,“是否台湾的原住民、客家人、外省人都有同样的民族认同?”继而,还得面对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即台湾人即便可以算个不同于汉族的少数民族,是否具有分离或独立权?现实的情况是,国际法上并不支持少数民族的独立权,而至多是主张他们应当具有行政自治权利。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所提出的 “民族自决主张”,仅仅是作为制裁奥匈帝国、普鲁士帝国的特殊手段,而不是放诸四海的普遍原则。换言之,民族自决权不能与独立权画等号。如此这般,民族自决论便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理论基础;
2、新加坡模式。该模式不外是强调台湾像新加坡一样,“从来不属于中国领土”,因此,其移民有权在彼处建立独立国家。实际情况是,台湾自康熙以来便属中国领土部分。日本战败后,无论是依据物归原主原则,或“开罗宣言”,台、澎都必须归还中国,因此该模式也是不攻自破;
3、居民自决权。居民并非像国家一样是国际法载体,居民本身也不像交战团体那样,可作为国际法承认的政治实体,居民非但在国际法上毫无依据,甚至还可造成任何地区居民都可闹独立的威胁。鉴于此,也就不了了之。
4、人民自决权。该理论援引《联合国宪章》有关条例。然而,《宪章》所指的“人民自决”与独立权毫无关系,而是指每个国家的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国体与政体(譬如,是君主立宪,联邦,社会主义或其他)。因此,该理论又消失于无声之中;
5、德国模式的“两国论”(也可称为“一边一国论”)。该理论当然不是追求德国的统一模式,而是仿效统一前的互相承认与双双进入联合国。问题在于,德国一度是战败国,而且由两大战胜国分别占领与控制,由是形成两个国家。中国则是战胜国,不可能接受他国的指手画脚,这无论是涉及台、澎的地位,或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均无前例可援;
6、中华民国主权国家论。该主张的迷思在于,当前中国的分治是内战的结果与延续。分治不过表示最终主权问题未决,而两个交战政府各自有效管理部分领土。至于那些少数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不过是承认台北政府为仍旧依据中华民国宪法、代表全中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承认它为与中国无关的独立国家。如今,果真台北政府宣布独立,则所有邦交国还得重新考虑是否给予承认。此时,则可能部分趁机断交,另一部分则狮子大开口予取予求。此外,该理论的另一危机在于,非但美国(如2004年美国国务卿鲍威尔的当头一棒)与国际社会均不认同,还会迫使北京一方采取某种军事手段宣示内战未决状态。该结果,显然不是独立主义者所愿面对。
7、当以上所有 的独立理论四下碰壁之时,最近又有人抬出“国民政府殖民论”。
首先,最早的明、清移民,大多为所谓的“本省人”。如今,“殖民主义”一抬出来,则原住民最有资格请大家打道回府。再者,殖民主义主要是指十九世纪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掠夺资源所进行的种族主义政策,因此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多有支持殖民地独立的共识。至于十九世纪之前的大帝国自然扩张所形成的多民族国家,却不属于殖民地民族独立的范畴。果真该理论能够成立,则一方面所有台湾人连同国民政府都得滚蛋,同时又牵连到北京政府对藏、蒙、疆等地区的合法统治,以及对台、澎的领土主张。还有,则是让所有的老帝国(包括美洲、纽西兰、澳洲)感到岌岌可危。其后果之不堪设想,或许只有原住民笑得出来。
如前所述,当前分治状况完全是内战的结果。值得庆幸的是,上世纪五十年代末期以来,两岸基本上已结束军事敌对状态。此时,固然统一问题还上不了议程,但还不至于沦落到单方面否定文化认同、血缘关系的撒赖地步。台湾的前途只有一个,便是在维持和平现状的基础上与大陆一方建立互信机制。只要是促进和平,无论是签定和平条约,加强交流与合作都可列入考虑。唯一要避免的是强词夺理、惹是生非、挑起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