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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谢盛友


 

杨佳案引起的法治思考


作者:谢盛友


根据新华社的消息,2008年9月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致6名警察死亡、3名警察和1名保安受伤的被告人杨佳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7月1日9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佳携 带刀具等作案工具进入上海市闸北区政法大楼,在多个楼层先后突然袭击毫无防备的公安民警,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伤,杨佳被民警当场擒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杨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08年7月10日,此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2008年8月26日,“杨佳故意杀人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引文 完)

杨佳该不该被判刑?当然,杨佳必须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疑问的是,为什么不是公开审理?司法为什么不独立?
根据报载,在上海市二中院门前的电子告示屏显示:“2008年8月26日13:00 ,C101法庭,公开审理杨佳故意杀人案”。然而,当记者和前来旁听的市民准备登记进入时,却被法院告知,这次庭审不对外发放旁听证。

杨佳案举国耸动,最根本的是,那是权力和权利的冲突。最终导致悲剧的,是权力没有给权利一个说法,权利便以暴力的方式,给权力一个说法,很血腥、很作孽。
这是我亲眼阅读到的最残酷的文字。

以下是我亲耳听到最残酷的实事(隐去姓名):
2008年1月,广州一个高干家庭,8兄弟姐妹,最小的弟弟(39岁)打架把对方的手砍断。这位弟弟已经是第9次进去了,家庭由于是否救他,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高干已经不在人世,高娘(78岁)还在。高干这些子女当中,也就是他的哥哥姐姐们,有些是司法部门的高官,这些哥哥姐夫高官们决定:这回不救这个弟弟,让他在里面,可以好好悔改,重新做人。

高娘:砍手怎么啦?打架总归砍手的呀!你们不把弟弟救出来,我就当场死给你们看看。

第二天高娘病危,全家惊慌。不救弟弟,先得救妈妈。要救妈妈,先得救弟弟。

哥哥姐夫们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官们商定:50万人民币,40万给防暴警察,10万给被砍手者的赔偿。
全家决议:在德国的姐姐哥哥筹款5万欧元,一周内送回广州。
钱到!“提钱”释放!

判断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独立、刑事诉讼是否体现被告人的尊严,最根本是要看它是如何对待“最残暴的被告人”。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维护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和某些洲际的人权保障组织制定相应国际性法律文件,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66年《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公约》、1988年《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类及人民宪章》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件比较系统地确立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其对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关于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第1条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人的原则》第11 条第1款等都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获得律师有效帮助的权利。

  2、《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那位广州人获得的“非常待遇”,杨佳却没有获得被告人的尊严,无奈中,我多了一份法治思考。


写于2008年9月3日,德国班贝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