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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年”與“委托病”

朱健國


     有蟻民稱,今年是中國的“事故年”——“特別是入夏以來,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如6月22日四川省合江縣發生特大沈船事故,死亡130人,武漢航空公司發生特大空難事故,死亡49人;6月30日,廣東省江門市煙花廠發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8人,重慶市墊江縣爆竹廠(私營企業)發生爆炸事故,死亡10人。”(國務院“7、8”緊急通知)壹起接壹起,幾乎每壹次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剛下,緊接著就又有新災難前仆後繼,如廣東“ 6·30”火災燒死38人事故剛過,“國務院辦公廳7月8日關於進壹步加強安全生產的緊急通知”剛到“電子郵箱”,結果廣西柳州又出現“7·7”特大車禍,至少有78人死亡;此災未了,又有“7月7日山西保德壹客車墜入黃河17人死亡,重傷 1人,失蹤2人,輕傷11人”(新華網太原7月9日電),又來了“ 7月9日淩晨壹時左右,首都鋼鐵集團電力廠汽機車間三號機爐蒸汽母管北端突然發生爆崩,造成六人死亡。”(中新社北京7月9日電)

  這真是奇怪,為何愈加強安全檢查愈多事故?工人日報7月9日的壹篇評論,開始懷疑壹些地方政府還有無行政能力。

  但我想,其主要原因可能根源於壹種“委托病”。何謂“委托病”?就是事故發生後,當地黨政“壹把手”並不親往現場處理,而是打壹個電話到現場,說壹通非常嚴厲的原則話,然後委托壹位副職幹部前去處理。試看“廣西‘7·7’車禍”發生後,廣西自治區黨委書記曹伯純只是在次日(7月8日)上午給柳州市委書記蔣純基打來電話,代表區黨委區政府對“7·7”特大事故死難者家屬表示誠摯慰問。而派到現場處理問題的只是自治區副主席周明甫而已。(據7月9日《南方都市報》二版)

  這壹模式帶有普遍規律性。廣東江門“6·30”特大火災,燒死38人,100多人受傷,結果也只有副省長立即趕去現常

  為什麼“壹方諸侯”、“封疆大吏”不在第壹時間親臨事故現場?難道壹次死幾十個人的事故與壹方“壹把手”的工作質量沒有關系?難道這些事故全是下面幹部工作不力造成的?難道在事故屢禁不止時,也仍然要堅持只派副職去現場的“規格”?

  自然,有人會說,不是“封疆大吏”不重視,而是太忙太忙,實在沒有工夫在第壹時間親臨現常但是,為何京城壹有人來視察,“封疆大吏”卻從未缺席,總是能在第壹時間就趕到機場恭候呢?莫非,幾十條小民的命算不得特別大事,只需打個電話,“委托”什麼人去壹去就行了?既然如此,最近在英國境內非正常死亡的“58名中國偷渡者”,為什麼在全世界引起軒然大波?

  也許而今的“事故”很在乎禮節,若“封疆大吏”不親自來拜訪它,向它作檢查,它就始終不停息,壹個連壹個地來搗亂。它似乎對這種“委托病”深惡痛絕。

  大牌權勢者的“委托病”,據我的記憶,似乎始於“文革”。那年月,最著名的“委托”是:“林彪同誌委托江青同誌召開部隊文藝工作會議”——林彪以“委托”的方式奉送軍隊文藝領導權,拍江青(毛澤東)的馬屁,創造了最新拍馬術;後來江青舉壹反三,“青出於藍勝於藍”,“委托”浩然等人到部隊替她送書,發動“批林批孔”,創造了以“委托”樹威風的新發明。而今的“封疆大吏”大行“委托”之風,可能不外乎兩種意思:壹是淡薄事故與自己的關系,因為自己若在第壹時間去了事故現場,就似乎默認是“第壹責任人”,而委托副手去處理,表明這事與我關系不大;其次,既可擺壹擺身份,“封疆大吏”雖然是“公仆”,可也不是輕易讓小民見面的,更能在把明明屬於領導集體的決定變為個人委托後,大樹“壹把手”高於“常委會”的印象,增強對個人效忠的趨勢。

  這當然是壹箭三雕的如意算盤。只是下面壹看,“封疆大吏”不立刻來,便也松了壹口氣,照此辦理,上行下效,層層“等因奉此”,轉發通知,轉達電話,把責任壹級壹級推到最基層,最後抓幾個替罪羊了事。而造成事故的機制隱患則依然如故。所以這次國務院緊急通知說:“這些事故究其原因,主要是壹些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引起高度重視”——何謂沒有“高度重視”?“封疆大吏”不在第壹時間去事故現場就是表現形式之壹。

  有護官者曰:難道“封疆大吏”不在第壹時間親臨事故現場,就不能解決問題麼?我勸其想壹比方——到體育場聽過歌星現場演唱會者都有體會,在現場聽演唱會和在家聽錄音看錄相,那感覺是壹碼事嗎?完全是兩碼事!在現場聽歌可能使妳激動得與眾同狂,可在家聽錄音帶則只是壹種旁觀者的靜態欣賞。同樣,對事故處理的力度,與“封疆大吏”是否第壹時間到達現場,那結果也絕對是不壹樣的。第壹時間到達現場,現場來不及掩飾,真實情形壹目了然,下級來不及編劇“假報告”,事故原因可以迅速分析,而親眼直擊事故中死者傷者慘不忍睹的真情畫面,必然產生壹種遠離現場聽“匯報”所沒有的強烈責任感,而不壹樣的感情當然產生不壹樣的處理結果。

  至於為什麼改革20年的今日還會盛行“文革”時的“委托病”,最關鍵的原因,也許是“章程失效”。所謂“行政能力疏松帶來安全事故多發”,這只是皮象之說,實質是我們共和國的各種“章程失效”才帶來事故不斷。試想,不管是海難、車禍、火災,其事後檢查強調的條例,事前都早已文件上印著,墻上掛著,只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全沒有當會事兒——廣東“ 6·30”火災單位,早在半年前就被當地消防部門查出隱患通知過,但是沒有人執行,也沒有人強制堅決執行。為什麼行政部門不去堅決執行?因為行政官員自身的章程也早已失效——早些年的黨員《準則》,近幾年的“紀律”、“三講”,無不壹條壹條明明白白,如果照做,壹個貪官都不會有,可惜全都如“過期藥”失效了,以致於機關裏坐滿大貪小貪,“大貪作報告,小貪寫紀要”,巨貪胡長青在被槍斃前還是“三講模範”,四處作報告!

  當黨章國法都已是上下皆知的“失效章程”——空話假話,區區“安全生產規章”又豈能不失效呢?“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民主法治不存,安全何處立足?!

  若不治病治本,痛下決心運用真正的民主法治來使各種章程生效,那麼,不論打多少電話,下多少通知,擺多少“委托”,恐怕都只會“水裏按葫蘆”,無補於事。瞧,我的文章未完,事故又來了……

<<萬維讀者周刊>> 第44期 (2000/07b) www.dzzk.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