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昌星引渡再次缓行,高山案又接踵而来,显示加拿大司法体制内的空间及模糊难定之处,足够律师运筹其间而无太大窒碍。加国司法理念与现实困境之间确有不小差距。
所谓现实难题有:
1、中国在可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取消死刑;中加双方的引渡协议也因而不会在短时间内签订,只能循外交途径“一事一议”,从而增大司法外的种种干扰,难以快速解决遣返问题。
2、中国的社会体制、意识形态也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有本质上的变动;因而加国所要求的先保证后遣返原则,永远是“第二十二条军规”,得不到信任和执行。
3、中加双方随着加方从中方引进移民人数的逐年累积,以及可能开放的加国旅游目的地签证、中加两国公民互往的投资、经商人数的增加,必然随之大量增加双方司法审处方面的更多交叉案例与引起摩擦。
如果不达成必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互信标准,双方向对方遣返嫌疑罪犯的途径就基本很难走通,由此留下的“真空”漏洞就会为所有的刑事犯罪、恐怖犯罪逃避司法惩处开启绿灯。同时也因司法摩擦影响双方关系在多方面的合作。
事实上,以“政治正确”出发继续目前的司法审处理念,对加国带来的危害更大。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增加司法聆讯成本; 2、难民申请个案日益增加; 3、与合法移民及父母团聚类的长时间轮候相比,凸显不公平; 4、增加纳税人负担(从司法成本到社会开支) 5、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恐怖罪案、杀人刑事案之类)
虽说司法独立,不能有行政干预,但国会是立法机构,选民可以推动选区国会议员在国会发声,就建立司法互信体制和执行标准提出议案,通过后就是新法案。智库与研究机构配合媒体,对不同体制国家之间的引渡方式做可行性方案的探讨与推广。
不过,以加国的效率而言,司法状态也必将在可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有重大突破。赖昌星、高山等人,以及遁例而来的后来者,只要有雄厚的经济资源,就基本上可以“赖”在加拿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