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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若:人权宪章与医疗改革

容若


日前,加拿大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宣布BC省政府早前针对医护罢工所做解雇决定的第29法案(Bill 29)无效。这意味着当时被解雇的8000多名员工可望重返工作岗位,并且省政府需为此偿付这些人的经济损失。根据观察家估计,赔偿金额总计约高达十个亿。第二十九法案是2002年1月省府处理医护罢工后颁发的,其内容是允许解雇原政府合同员工,新聘员工不再与政府签约,而是通过私人公司雇佣。工资也减少到原来的一半左右。据说外包私人公司的经营者,有可能按不公开的“黑名单”,将那些工会的支持者排除在外。该法案一经颁布,就被医院雇员工会提起集体诉讼。他们在两次初审败诉后,再次上告至高法,并得到加拿大劳工代表大会及BC省劳联的支持。官司一直打了五年半,现该法案已被高法以违反工会员工“良好谈判意愿权”(“good faith bargaining.”)宣判无效。高法目前要求BC省政府在一年内执行法庭相关判决,包括经济赔偿。医院雇员工会的头头Judy Darcy宣称,这是公营医疗健保的一大胜利;并攻击第二十九法案实属很坏的公共政策,对医护和病患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破坏。据称,被解聘的兼职员工,而后以私人合同方式返聘,时薪由原有的十八元减为十元,有些人甚至失去了在医疗健保行业工作的机会。

高法法官将此集体诉讼视为维护加国人权和自由宪章的一部分。这让笔者回忆起两年前魁省的病患上诉案,最后也是在高法哪里,打赢了官司。法官们同样以人权宪章维护了病患基于生命权的及时医治权利。此案与现在的医院雇员工会胜诉放在一起,就产生一个与中国古典故事“矛盾”相仿的现代范例。人权宪章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生命权要保护、谈判权也要保护。那么,在为维护谈判权而举行的医护罢工中,病患的及时医治权甚至生命权又怎么体现呢?换言之,当医护与病患利益冲突之际,即因罢工或轮候而延误了病患的救治时,请问谁的人权更需要得到保护?

我们知道,联邦及各省对医疗部门投入逐年上升,占了财税收入的很大比例,这其中有通涨及人口增加的因素,但其中管理不良、浪费严重也是事实。增加的投入旨在更新及增多设备、人员,提高医护工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但现状却是,病患轮候时间未见有效减少,服务质量仍未得到改进。在市场经济的加拿大,作为经济部门之一的医疗服务,其实一直未按照市场法则来运营和管理,全民医疗公营体制日益变得浪费和低效。庞大的工会组织很方便地操纵医患两端:以保护医护权益倡导罢工,又以病患压力迫政府让步,致使最微小的医疗改革也寸步难行。现在按高法的裁决,解雇医护、引入私人公司参与竞争属非法行为,省府必须赔偿。那么,一旦医护在工会组织下,有朝一日重开罢工,漫天要价,请问省府除了无条件答应要价之外,又将用何种办法来结束罢工呢?

近年来医改呼声本已渐增大,虽然联邦迟迟未见动作,但一些省份已开始引入竞争机制。比如阿尔伯塔省正试行免除对外国医生的资历认证;魁省在上次审判后默许部分私人手术的外包等等。经济发展居于全国前列的BC省,也曾有智库提出“第三条道路”的改革方案(即实施区别于美国式私人保险医疗及加国原有公营体制的新方案:竞争型福利医疗制度或“医疗储蓄计划”),省长金宝尔更率团出访,考察欧洲公费医疗如何克服弊端。高法的这一判决,却使上述探索及改革诉求有可能化为泡影。

此案的判决,预期亦将会在全国引起连锁反应。一些支持BC省政府实施第二十九法案的省份,诸如阿尔伯塔、安大略及纽布朗斯维克等,有的已采用相类似的规章来稀释与其医护员工所签的合同。他们的工会将可能参照BC省的判决前例,提起相应的诉讼,这使加国的医疗改革前景看起来更是遥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