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废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附加刑
作者:谢盛友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莫名其妙的中国法律文字,让人费解。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法附加刑,是对中国社会的最大毒害之一。呼吁废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附加刑!
杨佳被处决,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就搞不懂了,他人已经死了,为什么还要剥夺政治权利呢?他生前有政治权利吗?若有,应该是他活着的时候被剥夺;若没有,你剥夺的是什么呢?他死了,政治权利自然也就没有了,你还剥夺什么呢?难道我们的司法是,死人也不放过?
什么叫作政治权利?我今天做了一些功课: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集会、结社及游行示威等权利,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作为国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管理和从事政治活动的权利。【百度】
按照中国的法律常识解释,简单地讲,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杨佳被处决,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我想到一个古老的成语:株连九族。
株连九族是古代刑罚族诛的一种,从古代族诛的实际情况看古代九族应包括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族人指直系亲属和配偶)
1、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 2、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一家。 3、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株连九族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这一违背人性、情理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在中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实在是中国传统法律中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中国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一一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
现在我似乎明白了一些,不是杨佳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是他的“九族”。难怪我们从小到大,升学、就业、入团、入党、升官,都要经历“政审”。
所谓政审,就是由政府的一个专职干部,对一个人的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政治审查,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人及其家族,除了要遭受到镇压和批斗之外,一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朋友在上学、工作、入党、提干、当兵等,之前都要接受政治审查,会因此受到株连而到受到极大的影响。有复杂社会关系的人,会被永远阻挡在党的大门之外,或被打入冷宫。政审其实也是“刑法”的一种附加刑,也应该废除!
政审该寿终正寝!
根据报道,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取时,政审闹风波。
文成考生阿锋从资格初审、笔试到面试一路过关斩将,且综合成绩在报考同一职位考生中名列第一,最后却因政审不过关而被拒之门外。不服,将有关人事部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拟录用公务员资格。这起公务员招录官司一审判决考生败诉。目前该考生已提起上诉。(温州新闻网2008年4月14日)
在政审考察期间,文成县公安局发现阿锋的父亲曾被判刑,其大舅父被判缓刑,还有一位叔叔涉嫌抢劫批捕在逃等,为此评定阿锋不适合做人民警察工作。阿锋把文成县公安局告上了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因此,阿锋不具备报考条件,该局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没有阅读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我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已经老掉牙啦,该寿终正寝!
人是独立的,行为由法律制约,一人犯法一人当,不能因为他的亲戚违法犯罪就歧视他本人。
德国公务员考试肯定是择优录取,绝对没有政审,当然,若你从事宪法禁止的活动,你肯定不能当公务员。 有人将西方的刑事犯罪记录(德国 Fuehrungszeugnis )等同于中国的政审,那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犯罪记录只是审查本人,并不审查家族。 有犯罪记录的人就叫做有案底,又称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存于当地或上至国家级的档案中,是自然人的历史另类表现。 有案底多数人都害怕,不过视乎性质,例如良心犯、曾经是敌国的政治犯,如此案底,可能是不少政治家的资本。
写于2008年11月27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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