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
《食品安全法》耗时多年,几易其稿,方方面面都经过详细讨论,也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经验,方才出台,较过去的《食品卫生法》有很大的进步。在多年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下,人们对《食品安全法》给予了很大的希望。《食品安全法》有多安全呢?
综观中国食品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肯定首当其冲,《食品安全法》有综合监管流程,维持了以往分段监管体制,据说借鉴了先进国家的管理办法。先进国家如美国的食品管理,有横向和纵向的管理体系。在横向上,五大机构分工管理不同的领域。譬如农业部管理农产品,食品和药品局负责检测……等等 ,和中国有类似的地方。但是实际上效果可能完全不同。例如在纵向上,美国的农业人口只占2%,农业部可以很有效地从地头一直监管到饭桌。中国则有非常庞大而松散的农业人口,有2亿多农民以及50多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食品,生产系统太过庞大,以致于有关部门无法对生产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安全法中综合监管仍旧存在层叠交叉的弊病,根据中国的国情,实际的效率和成效是不言而喻的。
重要的问题还不在此。众所周知,美国食品安全得到保证的一个有效的办法是民事诉讼赔偿,企业在问题发生后,往往在第一时间撤回食品,然后争取庭外和解,否则,就可能面临天价的诉讼赔偿。这在中国,基本是个空白。在中国,现行的私人民法诉讼及破产体系并未真正地发挥作用,受害人难以独立采取有效的法律行动。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赔偿的上限为10倍于食品的价值,在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中,10倍的赔偿是不会被疯狂逐利的产家认真看待的。只有当民众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获得巨额赔偿的情况下,食品安全体制才有可能真正影响食品生产企业的所作所为。 食品生产商会知道,如果这种诉讼赔偿巨大,过于频繁或范围广泛,它最后只能沦落到破产的地步。当然,这就也对中国的现行破产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另外,法律是否唯一的手段?对于美国社会来说,食品安全并不仅仅靠的是法律的强制。三鹿事件后,温总理说过,“企业家的身上还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马克思韦伯曾经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里分析过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他指出,某些形式的新教的教义支持理性的追求经济利益以及世俗的活动,将这些行为赋予了正面的精神以及道德的涵义。在美国经济起飞的时期,美国也有过食品卫生不堪回首的时期,后来的进步,除了不断地制定食品安全法规,事实上存在着像温总理说的那样的情况,按照韦伯的分析,企业家的道德血液与新教关系密切。这在宗教感很强的美国,这是事实也是很容易被理解的。在中国,在信仰缺失,道德准则失范的社会里,许多事例表明,只要有利可图,就会有人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即便是死刑也不足以威慑,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就更毋庸而言了。
最后,应该对农业领域进行广泛地改革,努力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允许食品价格随行就市;奖惩分明,允许那些安全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能从他们的优质产品上赚取合理的优厚回报……等等,为了国民的食品安全,努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总而言之,食品安全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仅靠一部《食品安全法》,而没有其他种种的改革措施跟上,食品安全,依然是个堪忧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