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票作出裁決,取消長期以來對企業資助競選活動的金額限制。這項裁決推翻了1947年Taft-Hartley Act和2002年McCain-Feingold Act的部分條款, 並且否決了最高法院在1990年和2003年作出的兩個判決。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
投贊成票的保守派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裁決是捍衛憲法第壹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言論自由,投反對票的自由派大法官認為,這樣的裁決會令民主體制腐化,而且,企業的言論自由不應該等同於個人的言論自由。 雙方激烈辯論,最終以保守派多壹票而壹錘定音。
奧巴馬立刻痛批高等法院這壹裁決為將掀起特殊利益集團為政治目的猛撒金錢的新狂瀾開綠燈,並說:這是大石油公司、華爾街銀行、健保公司和其他強大利益集團的壹大勝利。並指責這些利益集團每天在華府打造他們的勢力,淹沒普通老百姓的聲音。這項裁決同時也在國會引起強烈的反彈,國會民主黨領袖呼籲采取立法行動,以削弱高等法院這壹裁決的影響力。美國之音報道說,奧巴馬總統在壹份聲明中表示,他將與國會兩黨領導人進行會談,對這壹決定作出“強力回應”。
高院的這項裁決廢止了對企業團體在選舉中政治宣傳的限制,意味著取消限制將導致企業和工會為政治競選投入大量資金,壹直在兩黨培育盟友的各大公司企業,現在有權利隨時做任何有目的的宣傳廣告。這就使得公司企業,各大政治團體,未來可以在美國的各種選舉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這項裁決取消了在初選前30天,大選前60天公司企業不得在電視等媒體上做廣告的“麥凱恩法因戈爾德”法案。使各公司企業團體得以在競選的最後關頭或者說關鍵時刻以各種規模的宣傳影響選民。
壹般認為這項裁決有利於共和黨,最快的效應會在今年11月的美國國會中期選舉中顯示,遊戲規則的改變也將直接影響2012年的總統大選。可能的鋪天蓋地的宣傳是否影響選民的選擇,要看美國選民的智慧。奧巴馬那些無可避免觸動既得利益者的改革,很可能連累民主黨人在中期選舉遭廣告宣傳的猛烈轟炸。甚至有評論說,最高法院的這壹裁決,等於給奧巴馬的改革“多釘了壹根棺材釘”。在剛剛過去的民主黨在馬薩諸塞州的失敗後,民主黨可以說是又遭受壹次沈重的打擊。
《紐約時報》為此發表社論題為《法院對民主的打擊》,宣稱最高法院的這壹裁決是“虛偽地揮舞著第壹修正案的旗幟”,令美國政治倒退回強盜和大亨時代的19世紀。並指責保守派大法官為大公司企業利用金錢左右選舉和嚇住民選官員鋪平道路。《紐約時報》文章呼籲國會應該立即行動起來,限制這壹損害民主本質的激進的決定所造成的破壞。大法官約翰史蒂文斯則警告說,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僅威脅民主,而且將損害最高法院的合法性。
美國最高法院的這壹裁決,到底是進壹步保障了“第壹修正案”的言論自由,還是對美國的民主政治造成損害,如何解釋“憲法第壹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九名大法官會有如此不同的觀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後誰最有理,看關鍵的壹票。最高法院的裁決,是保障言論自由也好,是損害民主也好,至少在下壹次裁決有關法案前,是具有法律效應,無法更改的。國會可以立法制衡,但是效果有限。
《紐約時報》文章最後不無遺憾地說,對那4位自由派大法官來說,“只要多壹票,他們就可以拯救民主。”可惜的是,這壹關鍵票握在保守派大法官手裏。這就是美國政治涉及最高法院時特有的壹種現象:壹票定乾坤。2000年小布什訴戈爾案在最高法院的5:4的裁決也是這壹現象的很好的註腳。
附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均在出現空缺時由當時的美國總統任命,非民選。
又,2000年小布什訴戈爾選票案,被認為是美國政黨政治影響司法的典型案例。當時佛州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利於戈爾,因為7名大法官有6名是民主黨州長任命的。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利於小布什,是因為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有7名是共和黨總統任命的,因此大法官約翰·史蒂文斯當時曾經憤怒地譴責“最高法院的多數是根據其黨派之願望,而不是根據法律來設計判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