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国看中国“三公”为何不公
作者:谢盛友
如今这世道全变了,同性恋也可以担任外交部长,据说韦斯特韦勒年初访问中国,在中南海,温家宝总理看到其同性生活伴侣穆隆茨(Michael Mronz)时,根本不敢与之握手。
2010年3月11日,全德国的媒体整版整版地消费韦斯特韦勒,这场风波的一个焦点人物是,远东咨询与贸易公司(Far Eastern Fernost Beratungs- und Handels GmbH)老板拉尔夫•马若恩(Ralf Marohn)。根据德新社报道,该公司的2007年商业登记文件显示,德国外长的亲兄弟凯•韦斯特韦勒(Kai Westerwelle)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媒体质疑他年初访问中国时惠顾了同性生活伴侣和兄弟的商业利益。德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这些指责纯属无稽之谈。这名发言人称,参加韦斯特韦勒外访团的人员均经过公开挑选程序,挑选标准全然以专业考虑为基础,并无暗箱操作或公私兼顾之嫌。 德国总理默克尔12日通过她的新闻发言人海姆巴赫(Sabine Heimbach)表态说,她相信韦斯特韦勒“遵守了规则,其代表团组成的决定也是附和规则的”。《明镜》周刊则评价说,默克尔的这一表态听上去 “更是中立的,而不是充满激情的对韦斯特韦勒表示信任的宣言”。
同性恋外交部长出国访问涉嫌假公济私案,在德国继续发酵,最终会有一个人们比较满意的结果。
同日,德国媒体纷纷报道,65岁的埃森大学医院外科大夫布罗尔施(Christoph Broelsch) ,因收病人红包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布罗尔施是德国最权威的外科专家之一,他曾担任前总统劳的私人医生。布罗尔施为病人动手术之前,强迫病人家属“自愿”给4千或者5千欧元的红包,不然不动刀。
从上面两件事情,笔者联想到中国的 “三公”消费问题,为何“三公”消费的数字难以公布? 为何“三公”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 我看问题的症结在于新闻监督不到位,司法不独立。
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三公”消费涉及到公民税收或公共资源如何使用的问题,公民如何进行监督? 显然只有通过媒体和社会舆论,而获得充分的和可靠的新闻信息是监督的最基本前提。
德国舆论敢于监督外交部长,是因为德国有法律保障充分的和可靠的新闻信息来源。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信息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信息来源自由”。因为提供信息者会“信赖”媒体不会泄露信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信息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比如上文所述,给新闻记者提供远东咨询与贸易公司2007年的商业登记文件的人,是受到德国法律保护的。
司法独立,哪怕是德国最权威的外科专家,你接收红包,德国法院照样判你有期徒刑。
写于2010年3月13日,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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