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20周年纪念日那天,我把美国人卡玛的记录片《天安门》又细细地重看了一遍。在欧洲生活了15年,我已经有了多元的观念和视角,因此更能够认识卡玛:一个有理想、有正义感和历史感的制片人。虽然卡玛难免有自己的局限,但在制作这个记录片时,她力求客观、公正和全面,不为任何人护短。这样的态度,使《天安门》成为记录片中一个不可多得的优秀经典。
此时正是网上讨论柴玲起诉卡玛的官司很热火的时候。2007年,原保卫天安门广场指挥部总指挥、尖子班(注:美国一商业软件公司 Jenzabar)现任总裁柴玲,与她的丈夫 Robert Maginn, 在美国麻州波士顿以损害名誉和商标侵权两项罪名,对卡玛的长弓制作组——一个非盈利性的纪录片制作公司提出了控告。
美国法院已经决定不予受理有关“损害名誉”的起诉。但是,对“商标侵权”的指控,法院认为:虽然由于两家公司业务不同,尖子班胜诉的可能性极小,但仍决定给予尖子班一次为其指控提供证据的机会。官司一打两年,长弓作为一个独立制片和历史档案机构的基本生存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2009年4月15日,长弓纪录片制作组发出了题为《纪念六四 兼论言论自由及其倡导者》的呼吁 书,获得了几百名西方教授、学者和中国作家学者的签名支持。
我和网友讨论此案,谈到柴玲起诉的那个商标侵权官司,我认为她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曾是柴玲支持者的网友大脚说:“以商标侵权告卡玛,完全驴唇不对马嘴,我看属于恶意诉讼,报私仇。”这句话启发了我,于是我便去查有关“恶意诉讼”的有关资料。本人对美国法律一窍不通,愿以此文与各位对此案有兴趣的网友探讨。
◎ 柴玲有诉讼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中,恶意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被称之为“无正当理由的诉讼”,规定为三种形式,其中有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滥用诉讼程序。
柴玲诉卡玛一案,比较接近恶意诉讼的第三种情况:行为人有诉权,但是故意利用这种诉权提起刑事或民事诉讼程序控诉他人,目的是为了达成该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外的其他非法目的,给被诉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就中文网上的议论来看,几乎所有批评柴玲的人,都认定柴玲有诉讼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人们普遍认为,柴玲诉卡玛的真正目的不是商标而是报复,原因是,卡玛的长弓公司于1995年发行的纪录片“天安门”中引用了美国记者康宁汉对柴玲的一段采访。
柴玲在采访中说:“其实我们期待的就是,就是流血。就是让政府最后无赖至极的时候它用屠刀来对着它的公民。我想,也只有广场血流成河的时候,全中国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哭)他们真正才能团结起来。但是这种话怎么能跟同学们说?”,“因为我跟大家不一样。我是上了黑名单的人。被这样的政府残害,不甘心。我要求生。我就这样想。”柴玲这些话被人解读为“让他人流血,自己逃生”,起很多批评和非议。
人心有杆秤,很多人都看得很清楚,卡玛的记录片只是如实地纪录当时的情况,包括柴玲后来又改变主意留在了广场这一事实。但柴玲却怀恨在心,欲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报复的目的,企图让制片人卡玛遭受巨大的精神(时间和精力)和经济(律师代理费及其诉讼费等)的损失。
著名作家王力雄在《神化天安门运动是我们的心魔》一文中说:“今日有了钱的柴玲,开始着手打击破坏了她神化形象的长弓,这才显示出真正问题。……但是当损害名誉告不成,还要用商标侵权的诉讼耗尽长弓的有限资财使之垮掉,就透露出整人和报复的用意。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能用金钱扼杀言论自由的人,一旦掌握了权力,会不会用权力去做同样的事?”
海外著名网络作家芦笛说:“我认为电影《天安门》并无严重失实之处,是一部相当难得的好电影。柴玲因为该片没有美化她,反而为世人如实留下了她的历史性证言,向读者揭示了她阴暗的内心世界,就此恼羞成怒,动用自己公司的雄厚财力,对非盈利组织长弓纪录片摄制组恶意兴讼缠讼,搞到人家快破产的地步。”
旅居丹麦的女作家贝苏尼说:“卡玛的片子不好,你柴玲有的是钱再拍一部嘛,写文章批卡玛嘛。反正我不能认同这种试图搞垮对方的做法。”
不但是网友公论认定柴玲另有恶意的企图,就是柴玲的前夫封从德以及六四学运的哥儿们,也一个个出面帮柴玲倒忙,指出柴玲有诉讼程序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由封从德执笔、郑义等十几个人签名的“致记录片《天安门》制片人卡玛・韩丁和理查德・戈登的公开信”,再次敦促卡玛纠正电影《天安门》中的史实错误(网上已有评论说明该“史实错误”子虚乌有,完全不能成立)。
封从德和柴玲之间曾有过婚姻关系,现在柴玲捐给民主运动的一百万美金,据说也由封从德参与具体管理。由于这样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封从德的态度就是柴玲的态度。由封从德执笔的对《天安门》影片发难的公开信,清楚地表明了,柴玲诉讼之外的真正目的不是商标,而是这个影片。
封从德还曾经向记者透露,早在10年前,他就建议柴玲把纪录片《天安门》中歪曲的内容放到法律的平台上来解决。所以在封从德看来,柴玲以商标侵权提起诉讼,以报复卡玛的记录片,这种侵权行为没有什么不对。由此可见,这些所谓的“学生领袖”既不懂法律,也不懂言论自由。
◎ 该官司具备“骚扰诉讼”的各项特征
骚扰诉讼是恶意诉讼中的一种。这种诉讼是指原告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基础上向被告提起诉讼,以求给被告造成诉讼烦累,或带来名誉上的损伤的诉讼。这种诉讼更多的是以获得某种心理上的满足为目的。
根据网上一篇题为《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浅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的民法论文,骚扰诉讼有四个特点。我们可以看到,柴玲诉卡玛的诉讼基本上具备这些特征。
一,原告不以胜诉为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给被告带来诉讼中的麻烦,使被告被无谓地卷入诉讼之中空耗时间、精力与金钱,或者使被告在充当被告的过程中受到名誉上或商誉上的损害。
而柴玲的官司正是如此。美国法院已经告知原告柴玲:由于两家公司业务不同,她的尖子班胜诉的可能性极小。但柴玲仍然一意孤行要打下去。这就表明了她真正的兴趣所在,是要依仗财势,用大笔金钱来玩卡玛,要把卡玛的公司玩到倾家荡产。
早在2007年2月,柴玲就发出一封律师信威胁卡玛,说卡玛诽谤,其大致内容是:2003年《波士顿邮报》报道柴玲公司的一个被解雇的职员告状,指控柴玲有不法行为,但该名告柴玲的职员现在撤诉了,卡玛的网站就应该撤下这条消息。于是,卡玛把有关更正的消息贴上自己的网站。她做了柴玲所要求做的事情,但柴玲仍然在2007年五月(三个月后)提起诉讼。
二,不积极追求诉讼的效率。在这类诉讼中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一般来说骚扰诉讼的进行过程就是诉讼目的的实现过程,因此当事人并不将诉讼的重点放在结果上,而将中心放在如何拖延诉讼,延长双方的诉争过程。
2008年8月,法庭做出裁决,卡玛方不存在诽谤,只给柴玲的商标诉讼一个“提供证据的机会”。但是,从08年8月到09年3月底,七、八个月时间里,柴玲方面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拖延时间的意图非常明显。
直到09年3月柴玲方才又开始动作。他们提出要取证,卡玛方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了资料。但卡玛方也要柴玲方提供证据,其中包括:柴玲指控卡玛“为中共效劳”的依据在哪里?她和她的公司遭到了怎样的损失?这些证据,柴玲方一直拒不交出。
到09年5月29日,此时卡玛方已经公开发表了呼吁信,柴玲方却突然给法庭提出一个“紧急提案”,说他们只能在保密的情况下才提供证据,而且要求法庭将提供证据的时间延长三个月。可见,柴玲的重点还是放在延长诉讼时间上。
6月2日法庭再次开庭,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论。6月4日法官作出裁决,柴玲方的提案被法官驳回。法官同意卡玛方的意见,只有商业机密和不公开的客户才可以保密,其他的内容不需要保密。法官要求柴玲方在两个星期之内把证据拿出来,即6月23日,柴玲方必须提出有关卡玛“为中共效劳”的证据。
三,原告并不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这是骚扰诉讼和欺诈诉讼最大的区别。
至今为止,尚未发现柴玲伪造证据,所以此案只能视为骚扰诉讼,而不是欺诈诉讼。
四,被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较困难。在骚扰诉讼中,原告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被告很难证明原告是恶意诉讼。另外,如果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侵权责任,那恰恰符合了原告的目的,得不偿失。
这就是卡玛的困境。她被柴玲拖下官司的陷阱,却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柴玲作为原告,可以随时在情形不妙时主动撤诉,那么,卡玛耗费的大笔金钱就无法获得赔偿。如果卡玛就柴玲的恶意诉讼提出新的诉讼,这将会陷入一场新的官司,面对财大气粗的柴玲,卡玛的新官司又要花费大量金钱和精神,这是一般人奉陪不起的。
◎ 机关算尽,往往会砸了自己的脚
综上所述,柴玲诉卡玛,具备“恶意骚扰诉讼”的所有特征。尽管卡玛已经没有精力和财力去起诉柴玲的侵权行为,但我们可以从法理和道义上认识这种做法的恶劣性质。西方的法律多如牛毛,当有钱人图谋报复,任意兴讼,致使他人倾家荡产时,自由社会就必须运用公众舆论施压,制约有钱人的任意妄为。最近,柴玲整人的恶意诉讼引起广泛的指责。
苏晓康先生在《六四解套说》一文中谈到:“直到今天,谁看到那群‘广场领袖’们,有意愿为这场悲剧承担他们自身的责任?他们被营救到西方之后,大多在长春藤名校受过最好的教育,可是教育是教不出伦理和信仰来的,所以他们二十年后还躺在指责对方的摇篮里晃悠,甚至,他们至今仍不肯说出真相来。”
在那么多人血染长安街头之后,逃出来的“广场领袖”柴玲被捧为英雄,靠着美国人的资助念了名牌大学,却在发了大财之后,以金钱去报复一个不为谋利、只为真实纪录天安门事件的美国制片人,从而威胁了我们视为珍贵的言论自由。
机关算尽的人,往往会砸了自己的脚,即使卡玛的公司被柴玲搞得破产了,她的《天安门》仍然是著名的历史经典,她给中国民主运动所做的贡献仍然会被人铭记。而柴玲,她在记录片中的那些令人恶心的言论,会因为她这个恶意的官司更加为人不耻。
为了声援卡玛,笔者在长弓公司网站的呼吁书上签了名(http://www.tsquare.tv/chinese/film/Appeal-Chinese.html),希望有更多的朋友
关注这一案件。(卡玛公司的联络邮箱:info@longbo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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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所引用的一些诉讼事实,来自长弓公司的网站,有原始法律文件为证。
2009年6月10日于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