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西方公民社会和政府是一种制衡的、对抗的关系。在西方的自由次序下,和政府、企业构成“三驾马车”式治理结构的公民社会,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和提升公共利益。当政府无能解决问题时,当人们对政府或者谋利的企业产生不满时,他们便转向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便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架起对话渠道,或展开对抗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例如,某著名能源企业计划在德国开一个燃煤电厂,对此已经做了充分的论证,德国政府认为该项目对当地以及全国会有很好的经济利益,正准备批准。但该地居民说,挖掘燃煤会掏空地下,这里已经闹了好几次地震,你们是否能承担风险?当地的工会,教会及其他公民组织立即行动起来,广泛征集反对开矿的签名。
碰巧在签名截止的前三天,当地就小小地震了一下,于是签名人数急剧上升,那个著名能源企业只好知难而退了。在这个事件中,公民社会作为“三驾马车”中的一驾,成功地对抗了另外两驾马车———企业利益集团和支持企业开矿的政府,捍卫了当地人民的利益。
又如,慕尼黑市原有的最高建筑是古老的双塔教堂,其钟楼可以俯瞰全市以及阿尔卑斯山。后来市政府计划修建一座更高的现代化高楼,以吸引外国人投资。当时该市几十个民间组织出面反对,原来主张兴建高楼的市长只好让步,他说:我们可以不要外国投资的利益,但不能违背民意。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瑞典经济起飞时,政府推出了一个叫做“百万工程”的计划,快速修建一座座新型大楼,为此坼除了一些旧房子,1971年,一群年轻人组织了一个叫做“城市的选择”运动,反对把国王花园变成地铁站的建筑工程。瑞典政府在示威者的压力下被迫退却。
了解中国那些遭遇强制坼迁的居民的悲惨经历,了解当初三峡大坝在论证时,民间人士反对和质疑的声音被强力封杀,以致造成后患无穷的恶果,我们不由得深深感慨,西方公民社会在国家领域的自由民主之外,又开辟了新的民主领域,使人民享受到双重的民主。由此可知,西方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更是公民的社会参与和民间组织的活跃。
◎ 形似神不似的实质性缺陷
中国是否已经有了公民社会?这个问题见仁见智。任何一种来自西方的话语,在中国的现实中都有错位的可能。如前所说,西方的公民社会是在“自由次序”下形成的,即它只能在个人自由和权利获得完全保障之时产生,就从这一点看,中国至今还没有公民社会。中国人民尚未成为大写的公民,所谓的“公民社会”也就缺乏根基。
从表面上看,中国的一些民间组织和西方公民社会有相似之处,例如,自愿结社,拥有一定的公共空间,从事有益的社会活动。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种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有着先天不足的实质性缺陷。
第一:它缺乏西方公民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独立的司法体系。因为司法不独立,公民的结社权利没有保障。目前中国民间组织在注册登记之前,需要先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组织的审批证明,这就令真正自愿结社的组织很难获得登记,即使获得批准也没有安全保障。
例如,立志为艾滋病防治努力一生的年轻人常坤,他创立的“新疆雪莲花艾滋病教研项目组织”被不公正地取缔,他本人被新疆师范大学不公正地开除。又如,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曾迫于中国政府的压力,将该组织的创始人王力雄除名。像胡佳一类环保、关注艾滋病的先驱,经常被警察骚扰,甚至被监禁。
第二,“官办民间组织”缺乏足够的社会公信力。在中国,不但社会组织需要由政府来审批,政府也可以主办社会组织。例如工会、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之类的,都是半官方组织。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成为各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很多草根组织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常常请一些政府官员来兼职。
这样,在专制制度下出现的中国民间组织大都缺乏独立性,无法像西方公民社会一样制衡、对抗政府,而只能在政府的控制和监视下,有限地起一些协助或者帮忙的社会作用。即使做政府的同盟军去积极救灾,也要看政府的脸色行事。所以有民间组织的负责人说:“枪打出头鸟,谁也别太表现自己,老大哥在看着呢。”
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目前的“公民社会”具有表象性,它和西方公民社会只是形似而不是神似。
◎ 萌芽的草根具有深远的意义
无论中国式的“公民社会”有多少实质性的缺陷,它毕竟意味着以中共全面控制社会为特征的“总体性社会”发生了松动,民间组织的小草有机会萌芽。在中国走向真正现代化之途中,这一类日益发展的民间组织具有非同寻常的深远意义:
首先,它在政府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出现,满足社会的需求。例如这次几十万志愿者进入四川灾区,行动迅速,在人力物力等各方面弥补政府救援的不足。
其次,它可以影响政府的决策。例如,河南当地政府曾竭力隐瞒艾滋病的传播真相,正是由于民间人士不懈地揭露曝光,才推动中央政府改变对艾滋病的立场。又如,目前北京民间环保组织以汶川震区的水坝受损为鉴,要求政府“暂缓在西南地质不稳定地区批准和建设大型水坝”。
再次,它推动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大量民间草根性的组织出现,将会使更多的中国人参与社会,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并向专权的政府争取自己的选择权、决策权和自治权,进而行使自己对政府的监督权。当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的时候,建构完全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的时机就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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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香港《争鸣》杂志2008年七月号